中标通知书对投标文件的价格和工期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乱象丛生,有的“先定后招”,有的“暗定明招”,有的先施工后招标,有的是先签订补充协议在招标,等等,这些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中标无效,由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关于案涉《合同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2007 年7 月 3 日该项目进行招标活动并没有邀请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参加投标报价的评委均为京汉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未从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提选专家评委。原审判决认定招标程序不规范,并无不当。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于分之五以上于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于2007 年 6 月 25 日向建设单位发出投标书,总工期299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07 年7 月 6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08 年 6 月 30 日,报价总金额 33967665.5 元。2007 年 7 月 3 日,中建二局四公司向京汉置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全部工程总工期为 299 日历天,合同价款为 2906 万元。2007 年 7 月4日,京汉置业公司向中建二局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称:根据京汉.新城一期住宅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和中建二局四公司于2007 年 6 月 25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末次谈判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建二局四公司为该工程的中标人。总工期 299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07 年7 月 6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08 年 4月 28日,中标价格2906 万元。 中标通知书对中建二局四公司投标文件的价格和工期均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京汉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有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