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某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30910XXXX,联系电话:
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80529XXXX,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解除对坐落在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XXXX号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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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耀与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申请贵院查封了坐落在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X号、8-XXX房屋,并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民事裁定书。现异议人对该房屋的查封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查封。理由如下:
一、位于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8-XXX属于异议人周某云和唐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属于唐福某遗产,贵院直接将8-XXX号、8-XXX两套房屋查封明显错误。
二、李某耀与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0月10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载明唐福某欠李某耀的借款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唐福某的个人债务。因此,贵院直接将8-XXX号、8XXX两套房屋查封明显错误。
三、异议人周某云主张贵院查封的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8-XXX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属于个人财产,即8-XXX号属于个人财产,具体理由为两套房屋面积相同,户型相同,价值相等,异议人主张8-XXX号为个人财产,并无不当。因此,异议人主张贵院解除对大竹县乐基优悦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查封。
综上所述,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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