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却未及时交付房屋(二),签了购房合同没交房可以更改名字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安艺

签了购房合同却未及时交付房屋(二)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方某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辩解,其没有逃匿,其准备交付房子。其不构成合同诈骗。

辩护人意见,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被告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被告人方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贾某1的证言,能够证明方某将房子卖予邱某1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卖房是为了归还杨某1的借款。没有交付房屋是因为其母亲、妻子不同意搬家。方某没有将他人钱财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二)客观方面,房子始终由被告人居住并持有,随时可以交付。即使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履行,邱某1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合同目的,这些并不存在有编造虚假事实以及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情形。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是被告人方某归还马某30万元,房子的所有权仍然是被告人方某。方某为了履行协议,曾经租房,租房的行为证明被告人是履行协议的。(三)被告人方某与马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马某的宏德信息咨询公司专门从事小额贷款,而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权利惯用的手法之一就是签订房屋或车辆买卖合同,签订此类协议只是担保或抵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套路贷”。从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方某以前在马某处借款所签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马某起诉归还借款而不要求方某交付房屋,都能证明被告人方某与马某之间是民间借贷。所以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只是隐瞒了该房屋有抵押这一瑕疵。马某的妻子哈某1的证言,证实马某没有和她说过买房的事情,从另一侧面也印证实际不是买房,而是出借资金。(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方某逃匿。刘某说2017年6月26日再给方某打电话就关机了,他举报的时间是7月10日,也就是说约半个月的时间联系不上,而这段时间被告人方某供述丢失了手机,而且外出要账,这说明被告人方某并没有故意逃匿。(五)被告人方某有无欠债、欠债多少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欠债与诈骗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作为有无诈骗故意的证据。

综上,方某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应认定被告人方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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