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
A.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对劳动者的年龄、劳动能力等有严格的要求;
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处的用人单位指中国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B.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相当广泛: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雇佣关系的当事人,而且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是自然人为常态
(2)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A.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服从单位的管理,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B.雇佣关系:
劳动者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但其自身的独立性很强,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赖性较低。其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具备隶属性
(3)二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A.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长期提供劳动为目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长期、持续、稳定的
B.雇佣关系:
一般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关系比较灵活,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4)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A.劳动关系:
受劳动法调整,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规范和保护,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较重
B.雇佣关系:
受民法调整,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更为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力一般不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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