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主体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以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二者存在较大差异:
1、二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文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加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二者之间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二者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二者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
3、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实践中一些介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之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尽明确。如何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结合以上所述的主体、隶属性等几部分内容进行,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法条的片面理解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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