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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