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是什么性质2025,经济适用房是什么性质
经济适用房性质是国家实行土地无偿划拨,面向广大低收入家庭而建设、出售的住房供应体系。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划拨用地,可以享受很多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这是经济适用房的所在,商品房基本上是不可以享受优惠的,因为用地都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的;
2、产权限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的,所以购买者拥有的是不完全产权,即使买了房也就只能拿到产权证,无法拿到土地证。如果想要出让,只能在满足购买时间达到五年,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进行,商品房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3、购买对象不同:如果要经济适用房那么购买方必须是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并且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而商品房的的购买对象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基本上只要已达到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足够的钱款就可以买房了;
4、房屋面积不同:由于经济适用房是以保障性为主,并且主要出售给收入较低的家庭,因此在房屋面积以及结构上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房屋面积必须达到建设标准,满足购买方的基本需求。而商品房则是出于对获益的追求,更加重视如让房屋建设做到获益大化,在房屋面积和结构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5、建设目的不同:商品房的建设目的是为了赚取获益,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进行开发,并且建设房屋,进行上市出售的房子,但是经济适用房却并非如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保障,是根据国家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
6、销售价格不同:既然是经济适用房是由国家相关机构安排建设的,那么价格自然是由政府制定,又因为房屋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提供保障,所以价格一般要比市面上的房屋价格低一些。而商品房是由开发企业建设的,价格自然是由企业决定,为了赚取利益,价格自然要比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高很多。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是已婚的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如下:1、购房资格登记。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2、购房申请登记。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3、确定入围名单。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4、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5、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三、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一般来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值得注意的是,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法律分析:1、建设目的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商品房的目的是盈利;2、土地性质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占用的土地由政府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无偿划拨,商品房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公开招标,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土地使用权;3、定价不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引导,而商品房的价格一般由开发商自己决定;4、购房资格的不同:大多数人都有商品房的购房资格。而经济适用房申请有严格的标准和审查程序;5、产权限制的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商品房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五、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的含义,第一,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第二,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第三,无房等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一般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实要出售房屋,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满5年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直接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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