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新政策2024最新消息是什么,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铭翔

经济适用房新政策2024最新消息是什么,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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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政策2023最新消息

最近,保障性住房的相关问题一直有很多朋友在留言咨询,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房问题作为大家最关心的话题,小编为了帮大家答疑解惑,收集了近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中心后整理了相关解答内容并得到发布认可。由于相关政策尚需出台,可能存在一些细节、时限方面的差异,请保障家庭正确理解,后期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文件出台内容为准。

  一、已在2024年6月25日前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是否能具有选房分配资格?

  解答:在2024年6月25日前已向社区提交申请资料,后期如果审核备案通过的申请家庭,是具有选房分配资格的。当然,如果审核未通过,是不具备选房分配资格的。

  二、已选房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何时能够上市交易,会不会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停止的影响?

  解答: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停止,不代表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目前,乌鲁木齐市正在研究制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相关政策,待政策出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保障家庭,可办理取得完全产权相关手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在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分配政策何时停止?

  解答:目前,正在统计符合分配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分配政策停止前的最终房源,计划7月中旬进行选房分配,2024年10月1日,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政策全面停止,只保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相关业务。

  四、选不到合适的经济适用住房怎么办?

  解答:7月中旬组织的选房分配,将按照轮候时间的长短(即取得保障资格的先后)进行排序选房,充分体现“先申请先选择”,房源的配给充分,保证保障家庭有房可选,只是存在地域、房型、面积、价格等方面的差异,由于本次选房分配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停止前的最后一次选房分配,因此,需保障家庭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参与选房分配,超过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分配及保障资格。

  五、毕竟是要掏钱购买,实在是没有合适的房源,难道就没有别的解决方式吗?

  解答:解决方式是有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接续政策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两者最大的差别是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市自由交易,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能够上市交易,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政府按原价减折旧进行回购,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贷款、可以继承、不影响购买商品房,且不受房价波动的影响。

  那么,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如果在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分配政策停止时仍没有选定房屋的,可申请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而且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转换资格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分配时,具有相对的优先选房权利。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经开始接受市民申请,何时能够公布房源分配?

  解答:目前,尚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阶段,房源正在筹备过程中,预计8-9月会有新的动态。

内容来源: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石榴云/新疆日报

经济适用房新政策2019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网友咨询: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有何规定?

  徐鹏律师解答: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徐鹏律师补充: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徐鹏律师

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现为律所合伙人,擅长离婚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股权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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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出台

大小新闻客户端4月8日讯 领导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公有套经济适用房在锦绣新天地已经住了十多年了,但是房产证办下来才三年多,房产证的名字是我公公自己的,问题是我公公现在病情严重,我想问一下我公公百年之后,可以把房产证名字改成我婆婆的吗?我公公的户口在这套房子的地址上,我婆婆的户口在福山村里,是农村户口,名下没有房产。请问领导,像这种情况可以过户给婆婆吗?

责任编辑 王道昌

经济适用房新政策解读

来源: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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