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交哪些手续费2025,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交哪些手续费
经济适用房过户需支付10%的综合地价款,已购满5年的房屋可按市场价格出售,需提供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手续;未满5年的房屋需以不高于购买价出售,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户需支付个人所得税、讫税、手续费、评估费和公证费。购房者需根据房屋满5年与否提供经济适用房资格表。
二、经济适用房的过户费怎么算
法律分析:1、交易费,6元/平方;转移登记费,80元;权证印花税,5元/套;增值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两年可减免。2、契税(买房缴纳):首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1.5%。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之一是名下不能有任何住房,所以通常购此类房屋的均为家庭首套住宅。3、个人所得税;经济适用房是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减免,但实际交易中是由购房者出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经济适用房过户费用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过户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交易费,6元/平方;转移登记费,80元;权证印花税,5元/套;增值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两年可减免。
2、契税(买房缴纳):首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1.5%。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之一是名下不能有任何住房,所以通常购此类房屋的均为家庭首套住宅。
3、个人所得税;经济适用房是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减免,但实际交易中是由购房者出的。
除了以上几项费用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整个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金额最多的一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大多为国家划拨,在建设之初并未缴纳这项费用,如果要将其视为商品房出售,这笔资金是必须要缴纳的,而且数额不小,具体的征收标准也要视当地的政策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总体算下来也并不比普通的商品房便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时候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具体要看你购买房子的时间,如果在2001年2月5日前购物买的,需要交85元的工本费,还有登记费差不多是80元,土地等价金额是用分摊面积乘以土地等级对应的金额,所以等级越高,分摊面积越大,需要交纳的费用就越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多少税
法律分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六、经济适用房的房子可以过户吗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的。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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