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约定不明时如何认识和理解的问题,下文区分两种情形予以分析。
1.合同仅约定“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罚则条款。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定金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根本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甚至会据此条款限制或否定相关定金责任约定。即使定金罚则没有写进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一方违约时依法应承担的关于定金的罚则。定金条款的成立及定金罚则的适用,不能以定金责任是否已写入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充分或必要条件。
在该合同中也没有其他引起歧义表述情况下,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不存在其他意思表示,则此时应当适用法定的定金规则,除非当事人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定金。
案例:(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2556号,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宁某公司与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宁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该案的裁判观点是:从四张收据记载内容看,上面均写明了款项为“定金”……二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某住建局支付2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2.合同中分别使用了“定金”和“订金”等相关表述,但合同相关条款中无约定。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423号,A有限公司、B投资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裁判观点是:本案中分别使用了“定金”和“订金”的表述,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案涉800万元款项性质约定不明,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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