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6条的条文对定金作出了概括性规范,虽然没有明确定金的类型,但强调的是定金具有担保双方履行合同债务的功能,并未强调定金在缔约过程或解除合同时的作用,可见立法条文规定的定金性质更偏重于违约定金。
学理上通常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金概念系以违约定金为核心,以其他类型的定金为特例。如果合同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性质的,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从约定内容能够直接判断出定金性质的,定金性质从其约定。
1.成约定金。原《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成约定金仅作为合同成立的附加条件,即合同成立的要件为定金的交付,而并非债的担保。成约定金与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定金类型有较大的差异:成约定金是当事人对目标合同的有效成立达成的附加条款,成约定金发挥作用依赖的是定金交付本身而非交付后可得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2020)鲁民申986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卖方收到买方的定金后合同生效”,重庆某公司支付定金后,购销合同生效。即使合同未履行,重庆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违约定金。《民法典》第587条是对违约定金的规定。这是《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一大亮点。《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的规定,限缩了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对适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从而防止定金罚则被滥用。
合同目的可以分为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一般目的是通过签订和履行某一类合同所能达到的基本的、共通性的目标与结果。对于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的判断,应以普通交易方依据合同类型及交易惯例为标准。对于特殊目的,需要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明示外化”,经对方接受才可以构成合同目的。否则,仍然属于内心动机,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定金的法律纠纷案例
●法律关于定金的处理
●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定金法律意义
●关于定金的问题
●定金相关法律条文
●定金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关于定金的处理
●定金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