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乙方)与某装修公司(甲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将其所购房屋交由某装修公司装修。履行过程中,因装修公司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就合同价款的返还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解除装修合同,甲方于2020年1月5日返还乙方30000元整;余款54000元,分两次最迟于2020年7月1日前还清;甲方不履行上述条款,因此产生的费用(起诉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刘某在协议落款“乙方”处签字,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甲方”处签字,并在“法人签字”处签名,同时加盖某装修公司印章。《还款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仅退还30000元合同款,剩余54000元未予退还。刘某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裁判结果
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装修公司系案涉装修合同的主体,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的,现因装修公司无力履行合同,双方就退还价款事宜签订的《还款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装修公司是原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张某某在《还款协议》落款“甲方”和“法人签字”处同时签字,表明其以不同的身份对《还款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张某有承担某装修公司上述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据此,肥西法院一审判令某装修公司返还54000元合同价款及利息、承担律师费,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析法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却没有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张某某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应与某装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民法典》积极响应现实需求,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体系,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来源:肥西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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