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债分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和自然之债。其中,意定之债又可分为单方允诺之债和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又可分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本案中,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后乙又给丙打了欠条,均属于因为协议(合同)而产生的债,丙在多次催讨未果后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认定该案属于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的多少,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其中,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一方为甲、乙二人,因此属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其内部关系,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案《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从“分别”二字即可看出属于按份之债;对于按份之债,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负责清偿,无需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因甲已经当即履行了自己的5万元债务,则债权人丙就不得再要求其继续赔偿乙尚未赔偿的4万元。如丙符合工伤条件,获得工伤补偿,也不能对乙之债务产生影响,乙仍需继续履行,不能主张相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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