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菲夏

招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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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升在招投标领域的业务能力,并确保招投标流程的合法合规性,方大炭素精心组织了一场招投标相关知识专项培训,以线上形式进行,邀请各个业务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近百名员工积极参与。

本次培训的核心目的在于系统学习并深入理解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强化合规意识,确保以后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培训内容涵盖了招投标全流程的操作要点,从项目立项、招标的请示、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评审等各个环节,旨在帮助员工全面掌握实操技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培训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招投标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其根源,引导员工学会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问题,从而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整体效率与质量。(石晓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是通过对项目从前期策划到竣工交付的全流程成本要素进行系统性管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价值最大化的管理体系。其核心在于打破传统分段管理的局限,将成本控制目标嵌入招投标各环节,形成 “前期精准测算、中期动态调整、后期闭环评估” 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在项目策划与招标准备阶段,成本管理的重点是构建多维数据基准。招标人需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市场调研采集人工、材料、设备的实时价格数据,利用造价管理系统生成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并引入风险量化模型评估政策变动、地质条件等外部因素对成本的影响。例如,某桥梁工程在招标准备阶段,通过分析近三年钢材价格波动曲线,在招标控制价中预留 5% 的材料调差预备费,有效规避了后期主材涨价风险。资格预审环节需同步审查投标人的成本管控能力,将过往项目的成本偏差率、结算争议率等指标纳入评审体系,从源头筛选具备成本履约能力的供应商。

投标阶段的成本管理以 “竞争性报价与合理利润平衡” 为核心。投标人需建立全成本核算模型,涵盖直接成本(人工、材料、机械)、间接成本(管理费、规费)及风险成本(不可抗力、变更签证),通过作业成本法(ABC)细化各分项工程的成本构成。某地铁项目投标人在测算区间盾构施工成本时,不仅考虑设备折旧与能耗费用,还精准计算了渣土外运的环保处理成本,避免因忽视隐性成本导致报价失衡。报价策略上,采用博弈论模型模拟竞争对手的报价行为,结合项目特点选择不平衡报价法 —— 对早期实施的分项工程适当调高单价,对后期变更可能性大的项目预留调价空间,在保证中标概率的同时优化现金流。

合同签订与执行阶段是成本管控的关键转化期。合同条款需明确价格调整机制,例如约定 “钢材价格波动超过 ±5% 时启动调价公式”,并细化变更签证的审批流程与计价规则,避免后期结算争议。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在合同中约定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 10% 以内的按投标单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市场价重新组价”,既赋予双方灵活调整空间,又防止成本失控。施工阶段通过建立成本动态监控平台,实时采集进度产值、资源消耗等数据,与投标阶段的成本预算进行比对分析,当混凝土浇筑成本出现 15% 超支预警时,立即追溯原因并调整采购渠道,将成本偏差控制在合理区间。

竣工结算与后评估阶段的成本管理聚焦于闭环优化。结算审核需遵循 “资料完整性校验 — 工程量实测 — 综合单价复核” 三步骤,某市政道路项目通过三维扫描技术复核路基回填工程量,核减虚增方量 2300 立方米,节约结算资金 120 万元。争议处理环节引入全过程造价咨询机制,利用历史案例数据库提供争议解决方案,降低司法诉讼成本。项目结束后,通过成本后评估报告分析各阶段的管控成效,某高速公路项目发现投标阶段对山区运输成本估计不足,导致实际成本超支 8%,遂在后续项目中建立 “地形系数修正模型”,提升成本测算精度。

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本质是通过数据驱动与流程管控的深度融合,构建事前算赢、事中控赢、事后评赢的管理闭环。企业需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让造价工程师、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在招投标各环节实时联动,同时借助 BIM 技术实现成本数据与三维模型的可视化关联,使每笔成本支出均可追溯至具体施工工序。这种管理模式不仅能有效控制项目造价,更能通过成本数据的积累与分析,提升企业在招投标市场的报价竞争力与风险预判能力,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对同时符合下列三点要求的,实行重点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1亿元(含)以上;

(二)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

(三)依法组织招标产生的施工合同。

其余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实行一般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机构按要求接受、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第六条杭州市财政局对重点监督项目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并及时启动审核工作,杭州市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及时编报情况实施监督。对需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告知杭州市财政局。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杭州市财政局及时跟进项目审核工作,对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审定工程价款结算造价。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进行确认,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核定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及审核报告报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财政监督意见书;对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同步出具审核质量评价意见。

第七条杭州市财政局对一般监督项目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指导、事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对于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告知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对工程造价机构的审核流程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指导。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把关,对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进行确认,并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核定案后30日内将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及审核报告报送杭州市财政局。

(三)杭州市财政局对上年度一般监督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同时根据项目核减率、超合同价、送审时长等主要指标,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计划,统一报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除审计部门跟踪审计项目),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

第九条杭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编制上报及审核推进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反馈。

对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反馈;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年度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计划中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对所有结算资料进行检查把关,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法》的核心框架与制度逻辑

(一)立法宗旨与法律定位

《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公共资金使用的核心法律,其立法宗旨体现为三重维度:公共资金的合规性管控、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政策功能的引导性实现。该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2014年《实施条例》修订,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完整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约束政府购买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与效益最大化。

从法律定位看,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预算法》要求,政府采购需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协同运行。例如,某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时,需先编制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这一流程体现了财政资金闭环管理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的精准界定

1. 主体范围:限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涵盖从中央到乡镇的所有公共机构。例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事业单位采购医疗设备、教学仪器均属此列。

2. 资金性质:明确为"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例如,某县政府通过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若项目资本金包含财政补贴,则需适用《政府采购法》。

3. 采购标的: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但工程采购存在特殊规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若采用招标方式,需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形成了两法交叉适用的典型场景。

(三)采购方式的法定类型

1. 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例如,某省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服务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多家餐饮企业竞争。

2.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如某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因技术方案需反复磋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

3. 单一来源采购:仅在唯一供应商可提供服务时使用。例如,某博物馆修复国家级文物,因技术垄断只能委托特定机构。

4. 询价采购:适用于标准规格货物采购。如某学校采购学生校服,通过询价确定三家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

(四)监管体系与争议解决

1. 监管架构: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负责预算管理、采购方式审批及投诉处理。例如,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结果有异议,需先向采购人质疑,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 争议解决机制:

◦ 质疑: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 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

◦ 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形成"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的完整救济链条。

二、《招标投标法》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特征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实施,其核心目标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项目质量、防止腐败行为。该法适用于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尤其强调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招标要求。根据第三条规定,以下项目必须招标: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方式的法定分类

1. 公开招标: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法人投标,适用于技术标准明确、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例如,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土建工程招标,需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2. 邀请招标:向三家以上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某科研机构涉密实验室建设,因技术保密性要求采用邀请招标。

(三)特殊程序规则

1. 资格预审:招标人可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例如,某大型桥梁工程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筛选出具备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2.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需对技术、商务、价格等因素综合打分;最低投标价法则适用于标准规格货物或服务采购。

3. 中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需公示中标结果。例如,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招标,中标结果需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日。

(四)监管与法律责任

1. 监管分工: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由住建部门监管,公路工程招标由交通部门监管。

2. 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中标无效、赔偿损失等。例如,某建筑公司因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需赔偿招标人重新招标的费用。

◦ 行政责任:罚款、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如某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处以中标金额5‰的罚款并列入黑名单。

◦ 刑事责任:涉及串通投标罪、受贿罪等。例如,某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标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两法核心差异的多维解析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分野

1. 政府采购法:以公共政策实现为导向,强调通过采购活动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目标。例如,某市政府强制要求采购新能源公务车,直接体现政策功能。

2. 招标投标法:以市场效率优先为原则,侧重通过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例如,某国企招标采购设备,以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的交叉与边界

1. 主体范围:

◦ 政府采购法:限定为公共机构,排除国有企业。例如,某国有独资公司采购生产设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包括民营企业。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商招标采购电梯,需遵守《招标投标法》。

2. 资金性质:

◦ 政府采购法:仅限财政性资金。例如,某高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若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则适用该法。

◦ 招标投标法:涵盖多种资金来源。例如,某外资企业投资建设工厂,其工程招标需遵守该法。

(三)程序规则的差异化设计

1. 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法:包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六种方式,灵活性更强。例如,某医院紧急采购医疗物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 招标投标法:仅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刚性较高。例如,某国企招标采购5G基站设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2. 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法:综合评分法中政策功能分值占比可达10%-20%。例如,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家具,对环保认证产品给予价格扣除。

◦ 招标投标法: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值分配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例如,某桥梁工程招标,技术标占60%、商务标占40%。

(四)监管与争议解决机制的分殊

1. 监管主体:

◦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全程监管,从预算审批到合同履行。例如,某市政府采购项目需向财政局备案采购文件。

◦ 招标投标法:多部门分段监管,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例如,某水利工程招标由水利部门监管评标过程。

2. 争议处理:

◦ 政府采购法:质疑投诉前置,供应商需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例如,某供应商对评标结果不满,需先向采购人提交质疑函。

◦ 招标投标法:异议与投诉并行,投标人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例如,某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违规,可在10日内向发改委投诉。

四、两法适用场景的实践辨析

(一)政府采购法的典型适用场景

1. 货物与服务采购:

◦ 通用类采购:如办公设备、物业服务等,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例如,某市政府采购500台电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 政策功能类采购:如节能环保产品、中小企业扶持项目,通过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方式实现。例如,某县教育局采购学生校服,预留30%份额给本地中小企业。

2. 工程采购的特殊规则:

◦ 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抢险救灾、技术复杂等项目。例如,某市政府因暴雨损毁道路,采用竞争性谈判紧急采购道路修复服务。

◦ 招标方式的交叉适用:政府采购工程若采用招标,需同时遵守《招标投标法》。例如,某市政府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既要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又要执行招标投标程序。

(二)招标投标法的典型适用场景

1. 工程建设领域:

◦ 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强制适用公开招标。例如,某省高铁项目的土建工程招标,需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 大型设备采购:如电力设备、医疗设备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例如,某医院招标采购MRI设备,对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综合打分。

2. 其他领域的扩展适用:

◦ 特许经营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通过招标选择社会资本。例如,某市政府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 科研项目招标:如重大科技专项,允许个人参与投标。例如,某高校科研项目招标,允许科研团队或个人提交技术方案。

(三)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

1. 工程采购的法律竞合:

◦ 重叠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时,需同时遵守两法。例如,某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又要符合招标投标程序。

◦ 冲突解决:当两法规定不一致时,以《政府采购法》为准。例如,政府采购工程的评标方法,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综合评分法。

2. 服务采购的边界划分:

◦ 公共服务采购:如养老服务、教育服务等,适用《政府采购法》。例如,某市民政局采购社区养老服务,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

◦ 专业服务采购:如律师、会计服务等,若采购主体为企业,适用《招标投标法》;若为政府部门,适用《政府采购法》。例如,某国企招标采购审计服务,需遵守《招标投标法》;某市政府采购法律咨询服务,需遵守《政府采购法》。

五、制度优化与发展趋势

(一)法律修订动态与改革方向

1. 招标投标法修订:国务院2025年立法计划已将《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列入审议议程,重点解决电子化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异议投诉程序等问题。例如,拟规定全流程电子招标强制使用区块链存证,以提高数据可信度。

2. 政府采购法修订:财政部2022年发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政策功能、优化采购流程、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等改革方向。例如,拟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供应商实施联合惩戒。

(二)实践中的制度创新

1. 电子化采购平台:

◦ 政府采购领域: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正在建设中,实现采购信息发布、投标、评标全流程电子化。例如,某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已上线运行,供应商可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 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如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人无需提交纸质标书。

2. 绿色采购与碳中和要求:

◦ 政府采购:将节能环保、碳中和指标纳入采购需求。例如,某市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碳足迹报告。

◦ 招标投标: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数据。例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施工阶段碳排放管理方案。

(三)国际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1. GPA规则的衔接: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进入关键阶段,需调整国内法律以符合GPA要求。例如,GPA要求扩大采购主体范围,我国需将更多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2. 争议解决机制优化:

◦ 引入仲裁制度:参考美国联邦问责署(GAO)模式,对部分民事争议允许仲裁。例如,某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经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 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小额采购争议采用简易程序,缩短处理周期。例如,某市政府采购5万元以下货物,供应商质疑可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

结语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公共采购与市场竞争的两大基石,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工程采购等交叉领域又呈现深度融合。随着电子化采购、绿色采购等新趋势的发展,两法的修订与协同将成为完善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关键。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法律从业者,均需精准把握两法的适用边界与操作要点,以实现公共资金效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公平化、政策功能落地化的多重目标。未来,随着我国加入GPA进程的推进,两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衔接将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为构建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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