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的串标行为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名称〗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原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承担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某某公司作为施工合同发包人、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人,在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明显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于因为讼争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的串标行为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某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中建六公司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大型专业施工企业明知承揽本案讼争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而配合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判决结果〗五、确认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与案涉玖郡项目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协议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