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问答第22期---施工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慕惠

〖名称〗

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16)最高法民终546号

〖裁判观点〗

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一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虽然某某公司上诉提出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多个理由,但就本案而言,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

〖判决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一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虽然某某公司上诉提出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多个理由,但就本案而言,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第一,《结算清单》已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不受合同是否无效的影响。《结算清单》第七项约定该结算为案涉工程重新开工前的最终结算,任何一方不得因双方合同另行协商、变更、终止、解除或无效而要求重新结算或纳入其他结算。可见,双方当事人都已确认不管《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该结算均为已完工程量的最终结算;第二,《结算清单》已替代了《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由于《结算清单》签订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故其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工程结算相关事项的最新意思表示。相应地,《结算清单》第二项关于工程款造价金额的约定已表明双方当事人用协商确认工程款结算方式替代了《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第三,《结算清单》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结算清单》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因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案涉工程停工情况下签订,不仅包括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的结算也包括某某公司向合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确认。根据《结算清单》标题可知,该《结算清单》的缔约目的不仅是为了结算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还包括确认某某公司给合川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这一点也可从双方在《结算清单》中约定停工损失金额、补偿费用、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等事项得到印证。从某某公司在《结算清单》中确认向合川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可知,某某公司已自认案涉工程停工是因自身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所致并自愿赔偿《结算清单》约定的停工损失和资金占用损失费。该赔偿金额是基于某某公司对合川公司造成损失大小的评估,并非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故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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