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的规定(二)投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瑞世
实用指南:解读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的规定(二)投标

编者按: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投标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我国最早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已经有数百年历史。推行招投标制度,能够让建筑行业的运作流程更加规范和透明,既能提升经济效益,又能避免一部分纠纷的产生。

随着招投标法律的相继颁布以及规章制度的出台,再加上近些年,为适应电子招投标趋势颁布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不断推进着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经历哪些环节?在每个环节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细节?我们将在本系列中进行解答,今天我们首先关注招投标的重要环节之一: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01.投标文件的内容、递交和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王志涛律师提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如果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需要有(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2)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此外,一般情况下,施工投标文件还包括:

1.资格审查:包括投标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财务报表、业绩、项目经理资格等;

2.投标书: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投标方对施工措施叙述;

4.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商务标)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递交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如果要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就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果超过截止时间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而对于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后不得开启,只签收保存,并且对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如实记载并存档。

02.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志涛律师提示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看到,法律清楚地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金额范围,即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如果招标人超额收取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那么哪些情形,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呢?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在签合同时提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03.联合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王志涛律师

首先可以看出,联合投标中的联合体资质条件确定是“就低不就高”,这是为了避免无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用联合投标的方式规避资质规定。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几个单位达成联合投标的协议,但又不以联合体名义、只是以联合体中的一方的名义参加投标,这也是为了规避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

呢么,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应该如何提交呢?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投标时的联合体成员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任一成员单独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或者要求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其效力及于联合体的全部成员。所以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可以约定因联合体中任一主体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要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他主体受到损失的,其他主体有权要求赔偿。

此外,联合体中的成员可以中途退出吗?

在投标阶段,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因此,在投标阶段,如果有成员退出联合体,以原联合体名义进行的投标无效。

而如果在建设工程项目协议签订后换掉联合体成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如果中标后、签署中标合同前联合体成员退出,则没收投标保证金,要求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赔偿招标失败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已经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联合体成员变动的,已经签署合同仍然有效,但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或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联合体成员的违约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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