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的规定(一)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作用和流程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研
实用指南:解读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的规定(一)招标

编者按: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投标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我国最早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已经有数百年历史。推行招投标制度,能够让建筑行业的运作流程更加规范和透明,既能提升经济效益,又能避免一部分纠纷的产生。

随着招投标法律的相继颁布以及规章制度的出台,再加上近些年,为适应电子招投标趋势颁布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不断推进着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经历哪些环节?在每个环节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细节?我们将在本本系列中进行解答,今天我们首先关注招投标的起始环节:招标。

0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王志涛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

1.公开原则

首先,公开原则是指招投标活动的信息透明度,招标方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文件领取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地点和评标定标标准等,保证投标人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并参与竞标,并方便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同时,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2.公平原则

其次,公平原则是指招标方需要平等对待每一位投标人,每一位投标人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且各方权利义务平等,即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之间权利义务均衡,不得向投标方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公正原则

公正是指招标方必须严格按照公开一致的招标文件,以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和定标,以保证招投标的开展程序和评定方法、标准的公正,以及最终结果的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方和投标方都应当诚实守信,积极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得有欺骗和背信行为。

02.招标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王志涛律师提示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是除了符合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项目条件之外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详情可查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此处不再赘述。

但注意,违反了公开招标法定程序并不构成“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也不构成“中标无效”的情形,不会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后果,而是应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招标人进行处罚。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而邀请招标的项目范围,可参照: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法规[2019]3号)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7号)第八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邀请招标方式的认定部门是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规定,邀请招标的对象是“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可不招标的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提的是,对于非强制性的招标项目,是否招标以及如何招标都可以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可不招标的项目范围可以查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7号)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法规[2019]3号)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四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03.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王志涛律师提示

首先,招标文件的内容需要包括哪些信息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如果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3.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合理划分的标段、确定工期。

4.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还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其次,需要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同时,文件的发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此外,在前几期文章中我们聊到了“招投标文件应该如何确定法律性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招标文件不具有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外,招标文件中工程报价一般都是保密信息,因而在招标文件中,不具备要约的核心要素,投标人也就无法做出承诺。而因此,招标文件从整体上来讲仅仅是要约邀请。但是需要注意,招标文件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04.终止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王志涛律师提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人。对于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书面通知并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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