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建筑行业所涉资金密集、专业性强,且具有一定的行业壁垒,加之开发单位和建设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管理漏洞,让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更为频发,且情形更复杂。
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还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形式,那么不同案由下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遇到此类纠纷,起诉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将在本文中进行解答。
但同时需要提示的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事实认定难度、相关法律适用的争议,依然建议遇到此类纠纷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充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变化《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王志涛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一直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议约定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依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将以施工行为地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履行地。
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适用专属管辖,也就是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Q2.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吗?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王志涛律师提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下,还有9个子项构成第四级案由,即:(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那么这9个子项构成的四级案由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可以看出,最高院倾向于建设工程纠纷三级案由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更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债权代位权行使纳入了专属管辖的范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Q3.双方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王志涛律师提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此外,还需要多提一句,不仅上述情况下的仲裁条款无效,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且对于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都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可以看到,仲裁协议需要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和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形。
Q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王志涛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起诉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数份,起诉状需要载明的事项如上述第四条规定;2.原告为自然人则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