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建设工程自早有之,但目前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已经呈现出全新的趋向和态势,近几年,通过自动化实现项目提速、提高准确性和安全性,装配式建筑和建筑模块化的兴起也颠覆了传统施工方法,智能材料与技术入场,并且基于可持续性要求建筑材料更加绿色环保,最重要的是,基于BIM、AI、云计算的工程建设技术和工程建设管理也已经成为行业的普遍倾向。
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这样的未来趋势之下,建设工程的质量依然是新技术追求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除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外,最常见的莫过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今天我们就聊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
Q1.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王志涛律师提示一方面,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有明确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另一方面,质量标准最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不能低于法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写道:
“目前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六是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而我们在前一期文章中提及的“工程验收”工作,除了要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也包括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验收规范。
Q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缘何发生?《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王志涛律师提示一类纠纷是指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产品不符合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或者不符合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
另一类纠纷出现在我们上面提到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在实践中,部分建设工程甚至会存在约定了必须取得荣誉或建筑奖项的情况,在未达到这一建设目标的时候,也可能引发此类争议。
此外,建设工程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纠纷也属于此类。
Q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王志涛律师提示首先,对于权利主体,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此处涉及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较多,列成表格方便查看。
承担责任的情形
承担责任的方式
法律依据
发包人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不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2.对于建设工程由于自身原因产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筑法》第八十条
承包人
1.因承包人、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3.对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虽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较高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修理返工重建、承担修复费用、减少工程价款、赔偿财产损失和违约责任。此外,对于因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工期延误损失,施工人仍应承担。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
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分包与挂靠主体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相关监管单位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
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建设法律关系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来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处理的基本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有哪三种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