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是什么,电子承兑汇票接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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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实时接收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票据结算十分常见,电子承兑作为其中重要的支付手段,理解其含义、分类及与商业承兑的区别,对企业和财务人员至关重要。接下来,之了君将为大家详细剖析相关内容。
一、电子承兑什么意思
电子承兑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承兑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承兑人是银行,信用程度较高。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人通常为企业,信用依赖于企业自身信用状况 。
二、电子承兑与商业承兑的区别
这里我们实际对比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传统商业承兑汇票(纸质形式)的区别:
(一)载体形式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和流转,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全程信息化,出票、承兑、背书、贴现等流程都在网上完成,方便快捷,且不易出现票据丢失、损坏、伪造等问题 。
传统商业承兑汇票:以纸质票据为载体,存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污损风险,且存在票据伪造、变造等安全隐患。
(二)承兑主体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主体是银行,银行信用作为支付保障。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传统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主体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通常为企业,信用建立在企业自身商业信用之上 。
(三)信用等级与风险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信用背书,信用等级高,一般情况下无支付风险,持票人到期基本能足额收到款项。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传统商业承兑汇票:信用等级取决于承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困难时,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实际交易中,接收票据一方往往更愿意接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
(四)流通性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因其高信用等级,在市场上流通性较强,更容易被企业接受用于支付、贴现等,可在企业间广泛流转,也方便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传统商业承兑汇票:流通性受承兑企业信用影响较大,整体流通性低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部分信用不佳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流通范围较窄 。
(五)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承兑银行会先行垫付票款,并按承兑协议对出票人作逾期贷款处理,计收罚息,持票人能按时收到款项。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传统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若付款人账户没有足够资金,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由购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可能引发经济纠纷 。
三、办理电子承兑业务相关资料
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承兑业务(以常见银行为例)
已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客户: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已完成 “多证合一” 的企业无需提供)、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书、公章、预留印鉴及法人章、开户网点要求的其他资料 。
尚未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客户: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
注意事项:不同银行对办理电子承兑业务所需资料及流程可能略有差异,企业办理前建议提前咨询开户银行,准备齐全资料,确保业务顺利办理 。
相信通过之了君的详细讲解,大家对电子承兑的含义、分类以及与商业承兑的区别有了更清晰地认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若遇到问题,欢迎随时到之了课堂进行咨询 。
电子承兑汇票
来源:天下通商贸
可拆分票据实操:中国银行新一代电子承兑接收操作流程图,新手必读,今天我们来给大家分享一下,中国银行新一代票据的签收方法。
首先插上经办U盾,打开中国银行企业网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接下来点击 新一代商业汇票 - 收票 - 票据签收。
这样上家背书进来待签收的新一代票据,都会在列表中显示出来。选择需要签收的新一代票据,再点“同意签收”,按提示完成经办操作。
最后换复核U盾重新进入企业网银,按提示完成复核后,上家背书进来的新一代票据,就可以接收进自己的账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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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
来源: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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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汇票的前手之间发生票据返还纠纷,不得对已背书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进行冻结止付。
案情简介
一、中船重工公司开出收款人为洛阳鹏起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洛阳鹏起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后又经三手转让后,由云沐国际公司背书受让。
二、洛阳鹏起公司起诉伊普公司返还票据一案被洛龙法院受理。洛阳鹏起公司向洛龙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事项为:对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并出具保全作为担保。
三、洛龙法院裁定冻结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龙法院作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公司协助暂停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送达至中船重工公司。
四、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向洛龙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洛龙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洛龙法院审查后认为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云沐国际公司,因其前手洛阳鹏起公司与伊普公司发生票据返还纠纷,法院依申请对该票据作出查封,并对付款人中船重工公司发出暂停付款的执行协助通知,云沐国际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
云沐国际公司是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法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云沐国际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云沐国际公司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中,仅裁定冻结伊普公司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为伊普公司,因而,法院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标的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提出的异议。本案中,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汇票不应当作为保全财产,向法院提出的是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已经通过背书转让至云沐国际公司名下,前手伊普公司已非票据权利人,法院对伊普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时查封了由云沐国际公司合法持有的票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为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法院不得对已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冻结止付。
3. 实践中经常发生伪造、变造签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的情形。公安机关向承兑行出具冻结止付通知,票据经流转后,合法持票人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付款,因而产生权利冲突。对于票据被冻结止付后,票据权利人能否主张权利,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参见延伸阅读)。
4.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流转、付款、承兑等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不可能发生传统纸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风险,因而前后之间的票据返还纠纷如何发生本身值得探讨。票据的被盗、遗失或灭失是电子票据系统本身的风险造成的吗?电子票据时代是否还存在票据返还纠纷的问题值得思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 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 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票号为**、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经由鹏起实业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伊普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沈阳帝尔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帝尔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背书转让给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背书转让给云沐国际贸易公司,本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异议人云沐国际贸易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异议人云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该执行行为提起的执行异议,法院应予受理。因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鹏起实业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的事项为对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但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号民事裁定书,仅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票号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为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因此,对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上海云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执异159号](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作出,读者参照学习使用相关裁判规则和裁判观点时应留意终审和更高层级法院的裁判)
延伸阅读
关于公安机关冻结票据,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有关案例。
案例一
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济宁世纪宏泰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莱中商终字第21号]涉案票据是否处于查封状态,上诉人能否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新华区人民法院对票据的查封因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已经解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永炜公司与中信银行之间票据纠纷案作出对涉案票据保证金的查封裁定。根据永炜公司诉中信银行票据纠纷案的起诉内容来看,系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资金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而票据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凭证,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其效力原则上不受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的影响。票据权利一旦成立,便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本案中,中信银行承兑汇票后,其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影响中信银行依法向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以票据保证金已被查封为由主张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某商贸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等票据纠纷案[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75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4期)法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贸易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物资公司为收款人。《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胶带厂虽系涉案票据背书人,但商贸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自主选择票据追索权对象,故商贸公司向物资公司、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胶带厂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涉案票据背书连续,表面形式符合《票据法》规定,且商贸公司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故其票据权利应予保护,公安机关对涉案票据冻结并不影响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公安机关对胶带厂刘某涉嫌诈骗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贸易公司、物资公司连带给付商贸公司票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电子承兑多久不签收会被退回
电票实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快来学习一下,在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前十天,在票据的状态变为提示付款的时候,说明电子承兑汇票办理托收的时间到了,持票方可直接在电票系统向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下面天下通商贸以农业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为例进行讲解说明。
农业银行电子承兑到期怎么兑付
1、点击“票据→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提示付款申请”,点击“提示付款申请”后跳出该界面,直接点查询,票据就都出来了,选中到期的票据提交。
2、点击提交后到该界面,核对下信息提交即可,两个人操作的换复核员复核一下即可,到期的当天钱就到账了(节假日顺延)。
注意:如果你不小心逾期了,需要填写逾期原因说明,票据到期日加10天后,才需要填写逾期原因说明(到期日加10天之内,不需要填写该项)。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微信HP5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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