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清算报告模板,注销公司清算报告怎么填写资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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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清算报告怎么弄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摘要】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者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只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的事实并不能影响和否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效力。公司股东以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后又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主张公司应再次进行清算,没有依据。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终1845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济南鲍德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梁王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归凡,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薄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君公司)因申请济南鲍德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清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永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鲍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1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鲍德公司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材料为由撤销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鲍德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注销。2011年12月19日,鲍德公司因不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规定,鲍德公司应在十五日之内进行清算,然鲍德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进行清算,亦未进行注销登记。此前清算过程中的评估报告已自2008年12月31日失效,鲍德公司此前进行的清算并不能免除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进行清算的义务。一审以鲍德公司已进行过清算,驳回永君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于法无据。此外,鲍德公司此前的清算报告系伪造,清算报告与清算方案内容完全一致,违背常理,清算方案系清算程序的总安排,清算方案中不应该存在清算结果。且清算方案与工商登记中的清算报告存在差异,两者载明的清算期间不同。清算报告系鲍德公司伪造,清算结果不足以采信。永君公司至今未领取分配款,在鲍德公司清算报告存疑,且未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日之内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鲍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更能维护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查明:鲍德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20000万元。鲍德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鲍德公司股权结构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集团)出资17451万元,占出资比例87.25%,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济钢工会)出资291.6万元,占出资比例1.45%,永君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2.5%,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出资1757.4万元,占出资比例8.8%。

2007年9月25日,鲍德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以下决议:1.同意公司终止经营,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2.同意选举迟才功、孙世德、杜琨、王琼、王建新等5人为清算组成员,负责清算事宜。济钢集团、济钢工会、永君公司、英大公司均在股东会决议中签章。2007年9月30日,济钢集团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请示鲍德公司清算注销事宜。2007年12月4日,山东省国资委向济钢集团回复《关于鲍德公司解散的批复》,同意济钢集团解散鲍德公司。2008年9月9日,山东省国资委向济钢集团下发《关于核准鲍德公司清算评估项目的通知》,其中,对鲍德公司清算评估项目的核准意见载明“一、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我委批准。二、承担本项目的山东瑞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我委对中介机构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资产评估报告书签字人员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三、本项目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结果已经公示,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主要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四、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清算行为有效,自2008年12月31日起失效。五、本项目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能因评估管理部门的核准而转移其法律责任”。鲍德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鲍德公司清算方案》,其中,《鲍德公司清算方案》中关于清算组的成立载明“2007年12月24日,经本公司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清算组备案,取得(鲁济)登记内备字[2007]第3701000712240049号《企业备案通知书》,股东代表迟才功、孙世德、杜鲲、王琼、王建新、王军为清算组成员,王军为清算组负责人”。2010年8月20日,鲍德公司召开股东会,占表决权88.7%的股东表决通过《鲍德公司清算报告》。鲍德公司开展了相关清算工作,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已经领取分配款,永君公司未领取,分配款一直由济钢集团保管。鲍德公司税务登记已经注销。2010年8月25日,鲍德公司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2011年1月21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工商企处字[2011]第14002号),主要内容为“经查实,鲍德公司在2007年12月20日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了2007年12月20日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议的事实,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材料,于2010年8月25日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调查人员提取的证据如下……(三)济钢集团关于鲍德公司注销备案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2007年12月20日股东会决议并未召开,鲍德公司提交附上以前的四股东的签字盖章页的股东会决议申请注销备案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鲍德公司2010年8月25日的公司注销登记。

2011年12月19日,鲍德公司因不按照规定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鲍德公司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鲍德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经股东会决议清算,成立清算组,且经山东省国资委同意解散,鲍德公司启动自行清算后,委托山东瑞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鲍德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已经山东省国资委核准,因此,应当由清算组主持鲍德公司的清算工作。第三、《鲍德公司清算方案》中关于清算组成员的记载虽与2007年9月25日股东会决议中记载的清算组成员不符,但2009年1月5日鲍德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审议予以通过。鲍德公司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2007年12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及永君公司证明系虚假材料,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鲍德公司2010年8月25日的公司注销登记。本案中,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均不同意对鲍德公司强制清算,且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已领取分配款,鲍德公司的税务登记亦已注销,故,整个清算过程中,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否认鲍德公司已进行清算的事实,因此,永君公司以鲍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永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永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者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只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强制清算。本案鲍德公司股东已于2007年9月2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鲍德公司终止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鲍德公司的解散清算事宜也经过了山东省国资委的批准。鲍德公司启动自行清算后,清算组已进行了相关清算工作,并于2009年1月5日通过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鲍德公司清算方案,于2010年8月20日通过表决权88.7%的股东表决通过鲍德公司清算报告,且除永君公司外其他股东均已领取分配款,鲍德公司的自行清算工作已完成。鲍德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的事实并不能影响和否定鲍德公司自行清算的效力。永君公司以鲍德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后又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主张鲍德公司应再次进行清算,没有依据。此外,永君公司主张清算报告系伪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综上,上诉人永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爱华

审判员  丁国红

审判员  张秀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安娜


来源:齐鲁家事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零申报

清税注销

如何报送以前年度财务报表

实用攻略

财务小李

申税小微,我在电子税务局做清税注销套餐的时候,提示我2019年的财务报表没有报送,我可以在网上补报么?要怎么操作呢?

申税小微

可以在网上办理的。您可以在清税注销套餐中报送,也可以进入单独节点报送。下面带您看一看具体操作步骤吧。

具体操作

方法一

进入清税注销套餐中 “其他条件验证结果”页签,点击“监控未申报财务报表”办理列的“网上办理”按钮,按照系统提示,逐项报送以前年度财务报表。

方法二

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结合企业备案的会计制度情况,进入相应节点并选择对应所属期,保存发送,即可完成财务报表报送。

友情提示

若要报送季度财务报表,需要选择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份。例如:报送7—9月份财务报表,选择9月份。

小贴士

若需报送一年以上的财务报表,请先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方法一

进入清税注销套餐中 “其他条件验证结果”页签,点击监控事项“是否清算申报”办理列的“网上办理”按钮,完成清算报备。

方法二

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点击“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必须要事务所出具吗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发生工伤后公司被注销了,职工的工伤待遇向谁讨要?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清算组成员袁某、雷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2022年5月,蒋某到阿拉尔某公司从事厨房配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并未给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2年10月12日,蒋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不承担责任。2023年3月7日,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被认定为伤残玖级。

2023年5月23日,阿拉尔某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原股东袁某、雷某为清算组成员。2023年11月10日,蒋某就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阿拉尔某公司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蒋某将袁某、雷某作为被告,诉至阿拉尔垦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蒋某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阿拉尔某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应由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担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被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蒋某不能以该公司为对方而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袁某、雷某作为该公司的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组负责人,雷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蒋某遭受工伤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元”的清算报告并签署同意。袁某、雷某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违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给蒋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袁某、雷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工人日报)

来源: 工人日报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一定要做亏损吗

30多名在上海市虹口区某餐饮公司务工的劳动者日前遭遇了一件难事:企业尚未结清工资,大家共同向虹口区人社局求助,该企业却在接受执法处理的情况下,偷偷注销了公司。企业没了,正在维权的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面对劳动者的求助,虹口区人社局对这种恶意注销的行为采取了“重拳出击”,在执法有据的基础上,向三名自然人股东依法追责。最终,在公安、检察院等多方协作下,虹口区人社局不仅帮助劳动者追回工资,还由点及面,与多部门形成新预警联动机制,为劳动者增添了保障。

员工工资尚未结清,公司却注销了

2021年年中,张某等20余名劳动者通过多种渠道陆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所工作的餐饮门店突然关门歇业,应付给他们的工资尚有一个多月没有付清。并且张某等人还反映,之前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被收走。证据缺失,增加了维权难度。

虹口区人社局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介绍,经过调查,发现此次维权的职工多为农民工,且被拖欠的工资不算多,“不排除企业是想利用农民工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加上未给付的工资并不高,让人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从而达到侵权的目的。”

让劳动者和人社部门经办人员没想到的是,该企业在尚未结清员工工资、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向有关部门作出了虚假承诺,偷偷注销了公司。

这让虹口区人社局的行政执法陷入了两难。办案人员介绍,原本,该类案件在完成调查审理后,会依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由于该餐饮公司已经注销,行政执法的原执法对象主体缺失,如何进一步妥善处理案件?这是在过往的执法实践中从未遇到过的情况。

企业注销后,向自然人股东追责

执法对象消失,该如何处理?虹口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局内针对此问题开展了重大案件执法审核的讨论。经集体研判讨论,大家达成了共识: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可依,劳动者的权益绝不能放任不管。

经过反复研究,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办案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如果被调查用人单位注销,只有在“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依法可以撤销立案。

就该餐饮公司而言,虽然其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了注销,但在《注销清算报告》中,三名自然人股东承诺了“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同时,办案工作人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一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单位主体被注销后,继续向相关义务承受人依法追责的裁判文书。

由此,虹口区人社局迈开“破局”第一步,向三名自然人股东依法追责。对于三人的不配合,虹口区人社局逐一攻破。今年4月,在多方合力下,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等经济权益落实到位。拒不执行的自然人股东李某被依法移送公安和检察部门。

推进三方协作,织密权益保护网

在个案办理基础上,虹口区人社局深挖背后症结,聚焦企业“恶意注销换壳”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发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信息未及时互通,存在“信息盲区”。

今年2月,虹口区检察院、人社局和市场监管局三方签署《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完善涉劳动纠纷领域案件的注销预警、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构建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将《限制注销预警函》、开展限制注销和解除注销预警等信息实现三方共享,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恶意注销的行为。

《意见(试行)》明确了“涉劳动纠纷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涉及拖欠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社保缴纳等,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社保缴纳等劳动纠纷而被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立案等情况,发现涉案单位有恶意注销、逃避责任等情况时,虹口区人社局应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限制注销预警函》。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函后,及时对涉案单位进行预警设置,并将预警情况反馈区人社局。

截至记者发稿时,虹口区人社局已陆续向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10多份《限制注销预警函》,有效加强了行政执法的监管预警。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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