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价格的产生是否违背价值规律?,垄断价格的计算公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安

垄断价格的产生是否违背价值规律?,垄断价格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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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的基本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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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盾构机,可能各位都不陌生,它是一种隧道掘进的专用工程机械。正所谓“上天有神舟,下海有蛟龙,入地有盾构”,作为基建狂魔,中国这些年来建立了全球第一的高速公路网和高速铁路网,这都需要用到盾构机“开山凿路”。

而国产盾构机可以说是中国的“争气机”,不仅稳占国内90%的市场份额,还一举拿下了2/3的国际市场。然而各位可能不知道,20多年前,盾构机一直由美日德3国垄断,德国还曾经开口要价3.5亿元/台卖给我国。不过,经过我国科研人员的努力,国产盾构机从无到有,再做到世界第一,只用了15年,接下来就聊聊这背后的逆袭之路。

追溯起来,早在200多年前,盾构机就在英国泰晤士河的水底隧道中得到首次应用。而中国首次应用盾构机已经是1996年之后的事了。当时要修建西安至安康的西康铁路,必须通过全长18.46公里的秦岭隧道,为了保障安全、缩短工期,国家决定进口“洋盾构”。

那个时候,国际上的盾构机分为三个流派:美国擅长硬岩挖掘、德国货适用性好,日本的则是做工精巧,这三个国家长期垄断着国际盾构机市场。最终经过权衡之后,我国选择了适用性好的德国货,并以3.5亿元每台的价格向德国购买了两台盾构机。

“洋盾构”确实发挥了它应有的功效,秦岭隧道最终提前10个月贯通,这是我国第一次尝到高效好用的盾构机的“甜头”。然而,天价进口盾构机的这段经历,却也深深地刺痛我们的神经。

要知道,德国按新设备的价格收了我国7亿元,最终交付的竟是2台旧机器。更憋屈的是,花天价进口的盾构机,出了故障还得找外国专家来修,不仅每天付给他们3000美元的薪水,机器维修过程还拉警戒线,不允许中方人员参与,维修进度也是他们说了算,这严重影响了中方的工程进度。

这段憋屈的经历,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掌握核心技术的重要性。从那时起,“造中国人自己的盾构机”便成为中国盾构人的梦想。

当然,真正让我们下定决心搞盾构机,除了这次经历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忧虑。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盾构机正好可以大展拳脚。尤其进入新世纪之后,“西部大开发”等战略开始实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对盾构机自然会有更大的市场需求。但使用国外的盾构机,就可能会泄露敏感的地理信息。所以,发展国产盾构机也是势在必行。

2002年,“隧道掘进机关键技术研究”正式被列入“863计划”,成为国家级重点工程。而负责研制国产盾构机的艰巨任务便落在了中铁隧道集团身上。2002年10月,该集团成立了由18人组成的盾构机研发项目组,开始进行技术攻关。

然而,想要打破西方技术垄断,研发国产盾构机,谈何容易?要知道,盾构机被誉为“工程机械之王”,涉及机械、力学、液压、电气等数十个领域,精密零部件超过3万个,其中,仅一个控制系统就有2000多个控制点。而当时的项目组一没经验、二没技术指导,一切都得从零开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造国产盾构机,可以说难于上青天。

不过,我国科研人员硬是啃下了这块“硬骨头”。据中铁装备设计研究总院院长贺飞透露,仅在弄清刀盘刀具问题上,科研人员就花了近5年时间。对他们来说,加班熬夜已经成了家常便饭的事,即便是通宵达旦,也是常事。

就这样,在经过无数个日夜的努力下,我国科研人员最终还是成功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只用了6年,就研发出首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中国中铁1号。

虽然有了国产盾构机,但这只是解决了从0到1的问题。由于美日德这些强国在盾构机领域深耕多年,国产盾构机推出后,花了4年时间,也仅从国外巨头口中夺下国内10%的市场份额。因为不少人自己都心存顾虑:国产盾构机能行吗?

行不行?那还得较量一番才知道。而到了2012年,这个机会终于来了。当时成都地铁2号线、4号线开工建设,决定采用“1+1”模式,即国产盾构机和“洋盾构”左右线同台较量。为此,每名员工都紧张忙碌,因为他们明白,这是一场不能输的较量。而最终,也确实不负众望。10个月之后,结果揭晓:国产盾构机完胜,各项性能指标都优于进口盾构机。

自此之后,国产盾构机的发展便一发不可收拾,相继推出了超大断面矩形盾构、世界首台马蹄形盾构、世界首台联络通道专用盾构等一系列新产品。到2017年,国产盾构机销量正式超越国外巨头,拿下世界第一。算下来,从2002年开始研发,到2017年做到世界第一,国产盾构机只用了15年。

直至今天,国产盾构机已经拿下国内90%以上的市场份额,并已经“走出去”,出口到全球21个国家和地区,占领2/3的国际市场,完美地走出一条逆袭之路。

文 | 梁锦源 题 |凌明 图 | 卢文祥 审 | 陆烁宜

垄断价格是指什么

2013年贵州茅台因价格垄断被处罚,是因为限制经销商最低销售价。

2012年年底,受塑化剂和打击政府消费等影响,贵州茅台价格在终端市场上价格从2000多元跌下来,一度还跌破千元。

贵州茅台为了维护价格体系,对经销商发出最低限价令,要求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经销商大会上,贵州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要求经销商必须坚持53度飞天茅台价格不能低于每瓶1519元,团购价不能低于每瓶1400元。2013年1月,贵州茅台对3家经销商低价和跨区域销售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以及提出黄牌警告等惩戒措施。

2013年,国家发改委处罚贵州茅台2.47亿元,为这家白酒巨头2012年销售额的1%。

一般而言,公众认为的垄断是几个企业缔结价格合约,共同控制市场,或者一个优势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将销售价格提高,攫取超额利益。而贵州茅台的做法,只是为了防止价格继续下滑,很难和垄断联系起来。

其实《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情形众多。贵州茅台违反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该条例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贵州茅台后来不再限价,废止有关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对给予相关经销商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退还已扣减保证金。

而现在贵州茅台再次决定终端销售价格,不同的是,贵州茅台上次是规定最低销售价,现在则因为价格上涨而规定最高销售价,前者是保价格不跌,后者是为了保价格不涨。

部分法律学者认为,这依然涉嫌价格垄断。

按《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属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认为,2017年5月茅台集团的“限价令”,涉嫌限制批发商最低转售价格,通过对终端零售商的指定授权机制与取消授权等惩罚手段,以限制最高零售价格,变相实施固定零售价格。

他认为,执行这一价格体系的经销商,也涉嫌垄断。比如,北京有70家茅台销售网点在中秋节期间拿出50%的供应量来确保零售,一律以1299元/瓶的价格出售。这70家网点不仅对500毫升装53度飞天茅台酒的零售价进行了统一,更对各自的销售量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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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包括

在线社交、在线音乐、电商、外卖等行业都存在市场高度集中现象,有些企业还涉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施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实施垄断行为必将受严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起重大典型的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行为,被处罚没款共计3.255亿元。这再次警示蠢蠢欲动的不法商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牟取暴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调查显示,2015年8月份至2017年12月份,上述3家涉案企业通过包销生产企业原料药、大量购买或者要求生产企业不对外销售等方式,一度控制了我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94%的市场份额,构成了在我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作为国家基本药物,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是临床必需药品。此案涉及的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是生产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的基本原料。原料药与市场上销售的成药不太一样。名称各异的成药由成百上千家药企生产,但核心成分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可能只有几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也不例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垄断行为实施期间,国内只有3家企业具有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批准文号和GMP证书,并实际生产。当原料药生产企业只向涉案3家企业销售原料药,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就只能向涉案企业购买原料药,且失去了对价格的谈判空间,只能被动接受。在此情况下,涉案企业竟然将采购价约80元/公斤的原料药,按照760元/公斤至218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牟取暴利。从80元到2184元,这个涨价幅度实在令人咋舌,也显示出不法商家的胃口之大。

我们尊重市场之手调节价格的机制,但这一案件再次说明,不法分子的贪婪有时也会让市场之手失灵。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趁火打劫卖高价口罩、高价大白菜、假口罩的例子已多次出现。个别商家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缺少社会责任感,一门心思想着如何挣钱,不惜铤而走险。此时,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依规维护市场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活动越来越转往线上,在线社交、在线音乐、电商、外卖等行业都存在市场高度集中现象,有些企业还涉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施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并引起相关争议。

今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互联网企业动辄数亿用户,他们一旦实施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且由于技术、数据、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更隐蔽,更难定性。因此,当下亟须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部门规章,警醒互联网平台防范垄断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紧张会导致价格波动,这是正常的;企业凭借技术、资源等优势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允许的。我国法律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现象。无论线上线下,无论卖药还是卖口罩、卖菜的,反垄断一视同仁,任何时候,任何企业,实施垄断行为都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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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形成后价值规律改变了

“公牛”为何被判定垄断?

文/傅蔚冈

发于2021.11.15总第1020期《中国新闻周刊》


9月底,公牛集团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违反了反垄断法,被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数额为2.94亿元。


一个销售电源插座的企业也能垄断?在普通公众眼中,似乎只有那些巨无霸且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产品时才会涉及垄断。对于公牛集团因其给经销商制定零售指导价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行为,公众大多一脸茫然,“全国统一零售价”,这不是挺正常的商业行为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牛集团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公牛集团该行为从2014年起就存在。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是“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学理上称之为是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ain)。把转售价格维持视为是垄断,原因就在于“转售”二字,它意味着产品发生了销售,销售所有权都进行了转移:生产商将其产品卖给经销商或零售商,这时后者已经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其有权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价格将该产品卖给其他经销商或最终用户,这是财产所有权制度赋予他的定价自由。


当然,法律上之所以要把转售价格维持视为是垄断行为,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它对竞争秩序带来侵害。这种被侵害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统一销售价格降低了销售商的价格竞争,缩小了消费者的可选择空间,本来消费者可以就同一个商品“货比三家”,但是现在价格都一样了,就失去了价格选择的机会;限制最低售价增加了价格透明度,而价格透明度的增加会增加市场领导者的地位,最终会把这种高价转移到消费者头上;其减少了销售环节的创新,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门槛,使供应商得以排斥小竞争者和更有效率的竞争者。


不过,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反垄断法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垄断行为提出了质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现代零售不只是只有价格,还有服务。如果只关注价格的竞争,而不关注服务的竞争,消费者利益最后也会受损。


不妨看这样一个例子:消费者在线上商店看中了一件衣服,但是不知道尺码是否合适,而且嫌退货麻烦,于是就到线下门店试穿。线下门店的服务员给消费者的试穿提供了服务,但是由于线上门店的价格更便宜,试穿之后还是转手在App下单。这样的经历估计很多人都有,尤其对于那种需要服务和体验的商品。


消费者这样选择无可厚非,但是对于那些需要提供服务的经销商来说,却是得不偿失:自己提供了服务,但是客户却流到别家更便宜的门店。也正因如此,有经济学家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可以避免经销商“搭便车”的行为。而搭便车行为的大幅减少,会鼓励经销商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有利。


因此,《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特意规定,当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限制市场竞争时,就不构成垄断协议。


不过遗憾的是,公牛集团放弃了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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