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指南|盘点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中的几个关键时点如何认定,什么是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的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彤
实用指南|盘点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中的几个关键时点如何认定

编者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疑难复杂,一直以来被业界公认——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时间长、参与主体多、案情需要多维推敲细节并宏观把握、事实认定困难,且法律适用的争议较大,在实务中表现为审限周期长、发改率高。

而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期限普遍较长,再加上工程量的变化、设计的变化以及进度款的支付延期和恶劣天气等自然因素,工期延误导致的建设工程工期纠纷就变得极为常见,而在工期纠纷中,对于一些关键时点的认定最为复杂。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下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几个重要时间点。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王志涛律师提示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1.4.1的规定,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主要通过如下方式

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3.开工报告或申请书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4.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指令的开工日期;

5.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实践;

6.建筑施工企业实际进场的开工日期。

可见,基于建设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合同约定并不是唯一认定开工日期的标准,反而往往是不一致的,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那么实际开工日期是不是就必然被认定为工期的起算点呢?一般而言是这样的。

但也确实存在一种情况,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开工申请或报告中确认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但双方明知工程提前开工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未纳入其中的施工日期属于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工期放宽,此时工期起算点仍然以开工申请或报告中确认的日期为准。

二、节点工期王志涛律师提示

一般来说,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承包人会设置一个详细的施工进度规划,并将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需要达成的效果以及施工组织方案报送给监理人,监理人批准后,这个进度规划中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时点就是节点工期。

节点工期的重要性出了控制和安排施工进度,在法律层面,工期索赔的纠纷中可根据节点工期分阶段查明延误的原因,以公正、客观地认定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在没有明确约定节点工期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和工期定额推定节点工期,分节点查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

而很多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既约定节点工期违约金、又约定总工期违约金的情况。那么可以要求双份违约金,同时适用吗?一般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合同未解除且项目已竣工的情况下,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两种违约金,并且约定了两者可共同适用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同时适用。

2.在合同未解除且项目已竣工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两类违约金,但未约定两者是否可共同适用的情况下,应适用总工期违约金。

3.合同中途非因工期原因解除、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约定了两种违约金,应适用节点工期违约金。

4.合同中途因为工期原因解除、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约定了节点工期违约金、总工期违约金、工期违约合同解除违约金,则由发包人选择适用。

三、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王志涛律师提示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1.4.2中,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在实务中,关于竣工日期,往往会提到两个相关的时点,即竣工验收申请日和竣工验收通过日。为什么这两个时点如此重要,原因是:

1.竣工验收申请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工程符合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验收申请日为竣工日。

2.竣工验收通过日:竣工验收通过日更为重要,除了可以认定竣工验收通过日为竣工日,还有以下几项重要性:

一是如果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发包人应该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2(3)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是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请求办理结算并支付款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竣工验收通过日是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点。

第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竣工验收通过日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点。

第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竣工验收通过日关系到发包单位履行备案义务的时段。

第六,根据《民法典》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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