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和范围2018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泽阳

必须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该条规定看,必须投标投标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文义看,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如果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但是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那么应当属于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范围,建设单位与承包人自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为了更好地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故由上述规定可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坛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根据其第3条的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招标投标范围。2014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之后,各地逐渐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进行改革,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2018年,国务院在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同时,明确废止了2000年发布的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是,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未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了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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