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2021的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明确参考依据和导向要求。
少捕慎诉慎押包含了三个司法行为“捕”“诉”“押”,具体方面应为一、把握好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区分不同罪名、不同犯罪主体,严格逮捕条件,强化释法说理,加大不捕措施的适用尤其是无逮捕必要性不捕的适用。二、把好案件入口关和分流关,引导纠纷在诉讼外或者诉讼前端解决。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轻微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将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轻罪案件诉讼的主要方式,尽可能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三、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对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审慎对待,少捕慎诉慎押也旨在将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结合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进行说明。一、针对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多数轻伤故意伤害案为民间纠纷引起,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办案过程中,实现严宽相济、轻重分类的政策。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准确把握准确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决定是否逮捕羁押中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中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做了细致的解释,但是不捕并非不罚。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处实刑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四、针对多人群体性犯罪,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类案件,要注重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该捕即捕,依法追诉。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分层处理。不能统一一概而论,统一处理。犯罪的内容、方式、参与人员情况等,结合犯罪事实、嫌疑人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分策科学处置。
针对民营企业犯罪,审查逮捕时要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为审查依据,必要时可自行核实。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继续犯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不批准逮捕。每一起涉民营企业审查起诉案件,都要做到“慎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要认真审查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必须提起公诉,防止“构罪即诉”。同时为最大限度消除对抗、促进和谐,对能够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对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提起公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分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但同时“少捕慎诉”不等于“不捕不诉”。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对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和黑恶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批捕的案件,要创新服务方式,在保证办案安全前提下,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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