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标准,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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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要材料吗
证据审查与分析本质上属于一种思维活动,依据的是认识论、逻辑学等领域的知识,同时离不开司法者的法律素养、实践经验以及常理常识等,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准则。
印证法则。作为方法论的印证法则,以融贯论和符合论为思想基础。印证的融贯论体现在“证据之间相互加强对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各证据联合起来从整体上获得结论的确定性,强调的是整体评价而非个体评价;印证的符合论则是指凭借此证据内容与彼证据内容的符合程度来确认此证据的真实性,常见于用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作为参照来检验言词证据,在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印证一致的范围内认定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印证法则还以概率论为思想基础,依据多个相互印证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吻合的概率,明显高于单一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如多名证人均指证同一被告人的可信度显然高于一名证人的指证。
证据审查与分析必须坚持科学、合乎认知规律的印证法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做法:只考虑用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把言词证据当成是验真对象的单向印证,潜意识中已经不将言词证据所描述的事情经过作为一种假说,而是必须去论证确信的证明目标,一旦实物证据不能印证言词证据,就会不知如何处理,甚至不惜去制造虚假印证来完成证明任务。正因为必须以言词证据作为印证对象,所以才会迷信口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应当是双向互动、彼此验真,既要用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假,又要注重从言词证据中挖掘蕴含着实物证据的细节信息,还要注重言词证据对实物证据的解释、解读。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不是简单笼统的概貌式印证,而是细节上的多点印证。
逻辑法则。证据审查与分析是通过判断各证据间的一致或者矛盾关系从而辨别证据的真伪,逻辑合理是证据真实的必要条件,逻辑法则是判断证据真实的有效方法。司法实践中,审查分析证据常用的逻辑定律主要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
同一律要求在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要保持与自身的统一性。同一概念、判断或命题所断定的内容是不变的。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判断(相互矛盾或者反对关系)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矛盾律要求一个概念、判断或命题所断定的内容,不能既是此又是彼,不能自相矛盾、前后不一。某些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常常有人以证据是一比一、无法判断为由,给出事实存疑的意见。这种看法也是违背矛盾律的。证据数量上可能是一比一,但两个证据的证明力显然不是等值的,二者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假,甚至两者都是假的。出现证据一对一的场合,一般应当根据证明力大小,采信其中一方说法,确认一种为真、一种为假。只有两者的说法都不值得采信时,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按存疑处理。
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排中律要求客观事物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常见的违反排中律的证据有猜测性的证言、可能性的辨认、不确切的指认、不具有排他性的鉴定意见等。如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患有癫痫,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仅因其曾有类似的暴力犯罪前科,即“从严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这就违背了排中律,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再如,并不能准确显示被告人五官的监控视频,仅以体貌身形特征与被告人大致相符而采信,事实上就违背了排中律。此类证据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不能作为佐证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据。
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法则,犯罪行为也不例外。如果证据反映出来的事实与自然法则相违背,则必然证据存在问题,而不能对其以特例为由予以忽视。如证人声称在月光下清楚地看清了被告人的脸,然而根据确定的案发时间,当时月亮还没升起,证人不可能利用月光分辨出现场的人的面孔,证人证言违背了日月星辰运动规律,该证言就应当被排除。再如,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犯罪过程实际上是物质交换的过程,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在一起案件中,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在开满葱兰花的花丛中杀人藏尸,但由于盛花期的葱兰花花粉有很强粘附性,而在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裤、鞋子上没有检出花粉,在排除衣物清洗的前提下,必须对指控被告人作案的相关证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因为在案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自然法则是不一致的。
自然法则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规律,具有局限性,运用自然法则必须注意其适用条件。自然法则是自然界的规律,物质性是第一位的,不以人的存在而存在,但运用自然法则需要借助人的思维,因此存在对自然法则的错误运用。以同一认定理论为例,同一认定是以事物之间的个体差异为客观基础,它是痕迹、文件、DNA检验鉴定类证据的基础原理,实践中经常发生因为错误运用同一认定理论而导致的证据审查错误。同一认定依据的是特征组合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关键在于特征的选取,如果将一般特征混淆为细节特征,或者特征数量选取的不够,或者将种属认定等同于同一认定,就会产生错误的认定结论。
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一样,都是被法律条文规范确认的审查证据、认定事实规则。但与逻辑法则相比,经验法则的内容不够明确,且较多依赖于人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学者认为,经验法则分为五类: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逻辑(推理)法则、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专门科学领域中的法则。笔者认为,从盖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来看,经验法则属于知识积累和社会常识,具有归纳的不周延性,不宜包含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以及专门科学领域中的法则;从法律、司法解释行文表述来看,经验与逻辑是并列关系,故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不宜包含逻辑法则。由此,经验法则专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习惯法则。
在证据审查和分析时,经验法则具备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功能。首先,经验法则可以帮助从表象中推理出常识矛盾,发现合理怀疑,质疑在案证据和已认定事实。如人的正常书写、打字速度是个定值,若讯问笔录的字数明显超出人力所能及,由此就会产生是否存在复制粘贴或者提前制作好的疑问。其次,经验法则可以弥补证据间隙,助力事实推定。如杀人骗保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生前有大量以被告人为受益人的保险买入,在被害人死后被告人立即申领保险金,依据“谋杀案中凶手往往是最大的受益者”的生活经验,可以将证明作案前后事实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推理出被告人系杀人凶手的待证事实。最后,经验法则还是驳斥被告人辩解的有效途径。如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辩解留在被害人房间窗户上的指纹系其曾经帮助搬运玻璃时所留,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家中玻璃会经常擦拭清洁,一般不会留下长期未接触过玻璃的人的指纹,依靠经验法则就可以驳斥辩解。
当然,经验法则属于或然性的推理前提,既可以被证伪,也存在误用的危险。运用经验法则的人容易将个人所见所闻甚至偏见,误以为是具有普适性的经验法则。书本中记载的经验往往是有限的,主要靠生活中的经历、感悟,才能够对案件事实、证据认知有自己的判断。因此在运用经验法则时,要从日常生活中反复践行、为社会普遍接受、能够亲身感受三个方面把握。(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杨斌)
(检察日报)
证据审查判断原则与规则
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通过设立证据收集运用审核关口,以确保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之前相关证据经过严格审核,以此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对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笔者谈几点思考。
审慎确定审核人员。审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符合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这就要求案件审查调查组保障证据质量,审慎确定证据审核人员。实践中,审查调查组一般会确定一名或多名办理过职务犯罪案件或具有较好法律素养的人员作为案件组证据审核人员,对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在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案件审查调查组中,通常也会利用案件承办人熟悉案件调查全过程,且业务相对较好的优势,让案件承办人兼任证据审核把关人员。
严把证据内容关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定罪的证明标准,因此监察机关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把证据质量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审判要求和标准,审核证据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如注意核查有无出现不规范、不合理、不全面、不周延等问题,仔细比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笔录和证人笔录之间有无大段雷同或重复,笔录中时间、地点是否清楚,有无缺页漏页跳页,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多份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等,尽可能避免出现瑕疵证据、无效证据,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
引导证据调取工作。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有101个,不同罪名的证据构成要件不同,取证的重点也不同,这就要求证据审核工作不仅仅局限于调查取证后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更要将证据审核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针对被审查调查人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罪名、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等情况,证据审核人员应与审查调查组同志合力分析研判,精准确定涉嫌犯罪的相关罪名,及时制作证据分析比对表,将涉及罪名与所需证据一一对应,引导外查组进行有针对性地取证,保证涉及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同时减少与罪名无关的证据材料的调取工作,提高取证效率。
兼顾程序合规合法。在注重精准高效的同时,一定要同步注重取证程序的合规合法。为避免所收集的证据因为合法性问题被排除,在证据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核查采取的每一项调查措施、调取的每一份证据材料是否都依法依规,文书是否填写齐全、讯问时有无填写提讯证、询问前有无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每份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 方震)
证据审查过程中通常应进行分析判断的有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就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证据新规》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究竟如何审查?当事人该怎么做?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1.审查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3条规定了审查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简要概括为: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过程订立买卖合同,诉讼中,原告将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此时,首先应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此为载体的真实性。其次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此为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最后要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所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为内容的真实性。
2.推定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4条规定了推定真实的情况。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证据
此处可以与自认制度相联系,即当事人将于己不利的电子证据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包括: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存证方式;区块链存证,即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个网络技术组合而成的一项技术方案,其通过去中心化、把多个符合条件、有计算能力的区块组成一个链条,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证方式。
除自行存证,其余三种存证方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如果当事人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不一致,则后者的证明力更大。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电子档案管理的电子证据通常会严格遵循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可靠性高,具有可还原、可验证性,真实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
若当事人约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存、传输等,其已经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间接认定双方已经就通过该方式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实性。
(6)经公证的电子证据
《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这也符合《证据新规》第10条规定的“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不管是法院审查的真实性还是推定的真实性,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都可以启动鉴定或勘验程序,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当事人该怎么做?
真实性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
•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合法性
•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关联性
•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
•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
•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浦江天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严格证据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党内法规明确了案件审理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而何为“证据确凿”?因无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标准把握因人而异,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对证据的审核判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紧抓要害,方能事半功倍。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实践中证据审核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
一、关联共证法。即审核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集有用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判断:①分析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先行剔除。②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性质,是因果联系还是非因果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等。联系的性质不同,证明力也就不同,一般前者证明力较大。③多层面解读实物证据,全面细致地把握其蕴含的信息,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把实物关联到人、到案。如受贿案件中,在被调查人处搜查收集的贵重礼品,未经过行贿、受贿双方辨认,不得作为定案的物证。
二、印证求同法。即审核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判断其是否真实。孤证不能定案是基本证据规则,对待证事实在满足有2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对比不同的证据,用印证来检验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一起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案中,6名党员干部在某餐厅聚餐共饮白酒。其中,甲否认自己饮酒,而同餐人乙、丙、丁均证明甲饮用了白酒,且饭店服务人员也证实甲饮了酒。乙、丙、丁的证言与饭店服务人员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检验出甲陈述失真,不足采信。
三、矛盾除异法。即审核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差异与冲突,发现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间的矛盾和证据与事实的矛盾等,从而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释矛盾。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吕某受贿案中,吕某交代曾收受行贿人送的一张面额3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行贿人也作了相同交代。虽然行受贿双方供述一致,但实际上该超市从未发售过3000元面额的购物卡种,双方供述的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判决中排除了该笔3000元事实的认定。又如,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存在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矛盾,应该排除;如果相关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则可以补正,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四、专家咨询法。纪法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办案人员难以做到对各行业领域都精通,这就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核判断。如涉案的名表、名包、名人字画等,其真伪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借鉴专门人员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意见。又如渎职案件中,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必要时需要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五、存疑豁免法。存疑即不能正面证实、形成内心确信,并排除非法证据。如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原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一审中,章国锡辩解之前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经提取其入看守所体检表,发现载明其右上臂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侦查机关无法提交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一审法庭据此无法排除暴力取证的可能性,于是排除章国锡作的主要有罪供述,仅认定其主动供述的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6000元。(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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