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合同这保证人的担责情况,债务人是否包括保证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光

武汉债务合同这保证人的担责情况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潘某、黄某于2011年5月5日与林某约定,由林某向其二人借款61万元,潘某、黄某向林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款利率按月2.5%计入本金,另约定由甲公司为黄某担保,且该公司负责人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黄某、潘某于2011年6月15日,再一次向林某借款39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内容与第一次黄某、潘某载明的利息和担保内容一致。黄某、潘某于2011年8月20日偿还林某借款利息45 750元,甲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偿还林某100万元,潘某、黄某共计支付款项1 045 750元,尚有余款未还清。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林某以潘某、黄某、甲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以及履行保证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黄某偿还尚未还清的借款本金,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刘某虽然在借条上签名,但其并非以个人名义为被告潘黄某建立担保,原告林某亦未提交刘某即是被告潘某、黄某借款的担保人的证据来证明,故对于原告林某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表示不予支持。被告黄某向原告林某借款,被告甲公司为其担保,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原告林某要求被告甲公司对被告黄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该武汉债务合同中被告潘某和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甲公司对被告黄某的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林某要求刘某对被告潘某、黄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被告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潘某、黄某偿还被上诉人林某借款本金265 443元及利息;上诉人甲公司对借款本金265 4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的争议焦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书面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偿还部分借款,但双方未订立新的保证合同,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届满的其他债务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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