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 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一、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发义务,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二、适用保证人保证的情形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三、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口诀总结]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四、保证人的数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1 ~2名保证人。
五、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六、保证人的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的义务,查证属实后,将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依据《高法解释》第157 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的保证方式。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根据《高检规则》第92 条、《公安部规定》第87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收取、管理。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3、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情形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高法解释》第159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保证金的没收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依据《公安部规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的区别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的关系
●取保候审保证金与保证人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有区别吗
●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证人选哪个好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两种
●取保候审交保证金和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保证金跟取保候审保证金一样吗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的关系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保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