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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某公司司机,某天,他受公司指派运输材料,途中违章超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造成右脚踝骨折。交管部门认为黄某违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筑公司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其受伤是自己违章驾驶所致,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试问,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答疑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仅适用于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案例中,黄某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适用于第14条第1项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又规定了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即(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又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后驾车,或者发生事故不是劳动者自杀或自残行为的,即使职工违规驾驶,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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