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怎么生效,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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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利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能够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私自将赠与自己的房产进行转卖,小黄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陈女士与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昌平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遂把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现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故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问题1
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强调在财产监管方面,“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
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与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归女儿小黄所有,房产暂时过户至黄先生名下,待女儿18岁时再过户至小黄名下。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二人离婚时对财产、抚养权的问题一并解决的结果,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相关权利义务。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问题2
如果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能要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则该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受让人可能面临是否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判断受让人是否能够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常常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真实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应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无偿取得财产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三是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仅达成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黄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涉案房产的受让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应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屋出售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房屋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受让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小黄与陈女士无法向受让人主张追回涉案房产,仅能向黄先生主张因其私自出售房产造成的损失。
作者:傅静 王宇鹏
综合:昌平法院、京法网事
来源: 山东高法
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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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视频我们聊到,父母把房子赠与孩子,哪怕登记在孩子一人名下,也会变成小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只有签订了《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自己孩子一个人,与配偶无关,这套房子才是孩子的个人财产。那么这样的《赠与协议》该怎么写,今天我就来手把手教会你,请点赞、收藏、转发!
房屋的赠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拿钱帮孩子买新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另一种是父母的老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孩子。咱们先来看,第一种买新房的情况。
1、写清楚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一些其他基本信息,像这样。
2、描述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关系,比如:赠与人王某、赵某系受赠人王小某的父母。
3、描述赠与的事项,比如:现王小某预购买某某处房产,记得写清房屋的地址、门牌号,王某、赵某自愿出资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共计XXX万元,以及购买房屋所需的税费、服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XXX万元。
4、约定出资如何交付,比如:王某、赵某于××年××月××日之前将XXX万元直接汇至王小某名下某某账户,注明账号号码,开户行等信息。这里提醒一下,在去银行转账的时候,备注一栏中最好写上XXX房子购买款,仅赠与王小某一人。
5、写上最关键那句话:该出资是对王小某一人的赠与,该处房屋完成购买后,所有权归王小某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6、写明受赠人的态度:王小某对赠与表示接受。
7、赠与的补充条件。比如,如果担心地主家的傻儿子以后把房屋卖了重新买房,使得房子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还可以补上一句,比如:王小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得将该处房屋进行出售或抵押。否则,王小某因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均归王某、赵某所有。
8、最后在赠与人、受赠人出签名,写上年月日。
如果是第二种,老房子过户的情况,那么上述模版中的第3、第4、第5部分需要做调整。第三点变为对房屋的描述,比如:王某、赵某将其名下座落于XXX地址,多少多少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的房产赠与给王小某。第四点则约定手续的办理,比如:王某、赵某将于XX年X月X日前与王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涉及相关费用由王某、赵某承担。第五点,该套房产是王某、赵某对王小某一人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以上就是两种赠与协议的模版,你学会了吗?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陶淳
责编: 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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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能够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私自将赠与自己的房产转卖,小黄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陈女士与黄先生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昌平区的共同财产某房屋归小黄所有。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18周岁时过户到其名下。该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208万元。交涉无果,陈女士和小黄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那么,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傅静表示,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强调在财产监管方面,“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其女儿小黄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类似小黄这样的案件,如果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还能要回吗?
傅静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则该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
本案中,黄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涉案房产的受让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应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屋出售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房屋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受让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小黄与陈女士无法向受让人主张追回涉案房产,仅能向黄先生主张因其私自出售房产造成的损失。
记者 张雪泓
来源: 法治日报
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未成年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释法
问题1
如果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能要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作者:傅静 王宇鹏 来源:昌平法院、京法网事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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