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赔偿标准,工地事故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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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赔偿标准,工地事故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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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案例

2025年4月14日,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惠城水口地下管网系统提升工程“4·10”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函文显示,2025年4月10日10时45分许,惠城区水口街道龙湖东1路广东省惠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网系统提升工程第一批管网排查及清疏项目工地发生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致2人死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惠城区人民政府需具体落实有关督办事项。

函文详情如下——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惠城水口地下管网系统提升工程“4·10”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10时45分许,惠城区水口街道龙湖东1路广东省惠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网系统提升工程第一批管网排查及清疏项目工地发生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致2人死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惠安〔2021〕3号)和省安委办关于一般工矿商贸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此函。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文章来源: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工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高是多少

漆黑狭小的施工地

即将断裂的安全绳

摇摇欲坠的施工工人

悲剧在顷刻间发生了

有人失去宝贵的生命

有的家庭因此支离破碎

有人锒铛入狱

受到法律的严惩

发展道路千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

结合真实案件

谈谈安全生产这件事

@各生产经营单位

快来吸取这些教训!

案例一:

消防改造未备案,防护缺失意外生

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在建房屋夹层的消防改造工程,贾甲(化名)担任项目经理,但在未经政府部门备案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作业。

检察官提醒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作为打工人,大家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而且需要在工作中提高警惕,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转自:深圳检察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网

工地事故责任划分

宁波讯 10月2日,本报从宁波市有关部门获悉,曾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宁波市鄞州区6·22 桩机倒塌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

【天降横祸,知名企业老总和海归女儿双双遇难】

6月22日上午8时,宁波市鄞州区一项目工地桩机倒塌,砸中一路过轿车,车内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据悉,两名死者分别是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庆及其女儿赵佳音。事发时,二人乘坐轿车正好行驶该路段。赵庆生前拥有24家控股企业,涉及科技、投资、工程、管理咨询等诸多行业。而女儿赵佳音从加拿大毕业回国,刚结束在上海21天的隔离后与父亲团聚。

6月24日下午,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讣告,证实了赵庆父女的身份和死亡事实。讣告称,赵庆生前任甬港现代控股集团总裁、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甬港现代科技园主任、甬创邦资本董事长,兼宁波创业创新学院联席董事长等。致力于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在宁波创投和孵化界做出重要贡献。

【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6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l-4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3#桩机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经调查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 · 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指挥部,代建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单位为宁波东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创科东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中化明达(福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实际承包人尚贤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

事故调查组经过综合分析后,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事故桩机底盘东北侧支腿油缸缸体与平台连接的法兰盘处的焊缝、母材和斜支撑与底盘连接处存在大面积陈旧疲劳裂缝,在桩机平台自重及工作载荷作用下,陈旧裂缝扩大,造成法兰盘断裂,桩架底盘平台在支承失效的情况下突然倾斜,底盘上的立柱、斜撑等部件在桩架上的固定部位无法承受侧向力的作用而被破坏,桩机立柱失去连接约束后倒塌。

专业分包单位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接受转包个人尚贤菊无资质且使用不合格桩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尚贤菊个人非法承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桩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用单独购买和制造桩机配件自行生产、组装液压步履式多功能打桩机,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其他桩机的产品合格证,伪造产地,为所涉3#事故桩机进行套牌;在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非法承包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桩机设备操作规程,且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造桩机进行作业。

(二)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将本公司承包的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尚贤菊个人,且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三)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项目总承包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浙江易和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桩机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桩机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公平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单位的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各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情况,未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桩机的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

(五)甬创置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和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两人立案侦查,多人被处理】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

1.尚贤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洪灵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

1.浙江易和公司

(1)浙江易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光明,男,浙江易和公司副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陆海浪,男,浙江易和公司项目负责人,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

(1)宁波建工工程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昱栋,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凤佳,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公平监理公司

(1)公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善定,男,公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科栋,男,公平监理公司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甬创置业公司

(1)甬创置业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健,男,甬创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1.陈和伟,男,中共党员,宁波东投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陈和伟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建议给予陈和伟诫勉处理。

2.徐宁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徐宁军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徐宁军诫勉处理。

3.陈咪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陈咪君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陈咪君政务警告处分。

4.责成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鄞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基建报》张立伟 报道)

工地事故找什么部门解决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12月3日,河南周口市川汇区公布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6日,1名工人在电动吊篮内进行外墙抹灰作业过程中,被高空坠物物体打击致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12月3日,川汇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权公开网公开了《周口市贾鲁嘉苑AB地块4#楼“6.6”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该工程由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周口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A2、A4、A5、A6、A7、A8号住宅楼项目。

死者胡汝友系锦华劳务公司工人,男,56岁,信阳市息县八里岔乡李塘村胡山组人。

《调查报告》称,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人员胡汝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未来得及验收的电动吊篮冒险作业,被高处坠落的混凝土块砸中头部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为周口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吊篮作业区域以上高空存在的混凝土块,形成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称,胡汝友应当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杨禄远,锦华劳务公司代理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川汇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周口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川汇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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