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系列|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权威解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凯安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

01: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02: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人员应当回避。

03:对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规定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保证人有如下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04:暂予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

对于已经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计入在刑期内。但对于宣判之前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来看,绝大部分决定书会载明刑罚开始计算的日期和截止日期,一般都是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日开始计算刑期。

确保每一个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刑法作为社会秩序之一的功能体现。司法是有温度的,法律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恪守着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但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有 恃 无恐。或是有“病”无恐,屡屡触犯刑律,或是假装有病,想着逍遥“监”外,这些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最终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至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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