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解散纠纷的综述实践中,公司解散纠纷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是否有申请公司解散的资格,以及该公司是否符合解散的客观要求。
1、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均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纠纷的适用对象可以为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直接解散;
4、公司解散的客观要求为:公司陷入僵局,且无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
5、股东提起公司强制解散必须通过人民法院。
二、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法律规定(一)一般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僵局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必要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公司僵局: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满足一项即可认定为公司僵局。如果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需驳回适格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诉请,处证明该公司存在可以解决的其他途径外,证明该公司不存在公司僵局是最直接的办法。
第二,由于较难从客观方面证明公司董事不存在长期冲突,因此只要证明该公司2年内已通过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即可证明公司董事的冲突未使公司发生经营管理困难。
第三,法院根据客观事实,证明涉案公司在2年内召开了股东会,并且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对外签订了有效合同,即可认定公司没有陷入僵局,未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3、关于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律规定:
关于如何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说明如下: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运行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即可据此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任上述状态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股东利益的损失,故在公司出现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即可据此进一步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建议1、如公司大股东不愿意公司被解散,则要防止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直接进入解散程序;因此,不愿公司被强制解散的大股东必须保证公司营业执照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避免由于营业执照被吊销,跳过对公司僵局的审查,导致直接进入解散程序的遗憾。
2、申请公司强制解散的股东,应准确掌握何为“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并证明不存在此类途径。
3、公司不可约定公司解散纠纷由仲裁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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