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哪些,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志鹏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哪些,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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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有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03 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4 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在负债前后购置大宗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5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则法院有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06

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07 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08

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09 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以出资以自己父母作为投保人,而以子女为受益人,以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事,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10 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以上列举的债务隔离的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无辜“被负债”的风险,但是所谓“是药三分毒”,在具体的操作中仍需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为了防止“被负债”而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流失的法律风险以及过于“严防死守”而使配偶方心生隔阂。对此,仍需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夫妻之间的默契审慎选择。

作者:周奥诺

来源:法务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特征合法性: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形成法律关系。意志性: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作出遗嘱等行为,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从而形成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客观性: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而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强制性: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关系的种类按照法律关系所赖以建立的法律规范所属的不同部门:如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民法关系、刑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分为平权的法律关系和隶属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分为一般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对社会关系作用的基本方式:区分为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和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指 基于 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法律关系包括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

“七夕节”来临之际,为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避免大家交往期间因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权利受损。8月4日,记者从成都青羊法院获悉了两起案件,提醒情侣之间避免纠纷应当注意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王七七(化名)与被告王夕夕(化名)此前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同居并计划结婚,且原告王七七父母给予被告王夕夕彩礼88000元。

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王七七诉请被告王夕夕全额返还彩礼。被告王夕夕认为,收受的88000元全部用于了与原告王七七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且二人分手时,被告王夕夕已满29周岁,错过了婚恋的最佳年龄,被告王夕夕无需向原告王七七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给付订婚彩礼是形成婚约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分手,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王夕夕在双方同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共同生活支出,故酌情判令被告王夕夕返还原告王七七40000元。

案例二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原告邓甜甜(化名)与被告彭蜜蜜(化名)情侣关系,二人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时,二人之间还有大量的往来款项。

分手后,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由被告彭蜜蜜出售,原告邓甜甜遂起诉要求按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并要求被告彭蜜蜜返还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十万余元。被告彭蜜蜜认为,二人恋爱期间,互有款项往来,而且被告彭蜜蜜转给原告邓甜甜的金额大于原告邓甜甜转给被告彭蜜蜜的,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得的财产,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原告邓甜甜有权要求按其出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而对于二人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原告邓甜甜单方面向被告彭蜜蜜转款,对其该项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情侣之间在花前月下,你侬我侬之时,往往对经济往来明细并不在乎,甚至以经济上的付出表示相互的信任与深情。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也往往随之爆发。

当双方在款项金额、性质上无法达成一致时,矛盾激化,并在讨要钱款过程中不断加剧、升级,最终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

法官建议,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金钱往来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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