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物包括哪些,公共财物是爱惜还是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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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物包括哪些,公共财物是爱惜还是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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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物英语

高检网5月28日消息,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罗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罗璇(资料图)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璇利用担任乐平市委副书记、市长,景德镇市昌江区委书记,江西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萍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乐平市委副书记、市长,景德镇市昌江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9月29日消息,罗璇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2025年2月28日消息,罗璇被“双开”;4月9日消息,罗璇被逮捕。

经查,罗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罗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罗璇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终止其中国共产党萍乡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罗璇,女,汉族,1975年1月出生,湖北麻城人,江西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她曾任:共青团景德镇市委副书记、书记,乐平市市长,景德镇市昌江区委书记等职。

2020年,她任江西省商务厅副厅长,2021年任萍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2024年5月,她任萍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来源 新京报政事儿

公共财物是指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2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许峰被“双开”,通报称其“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此前,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心刚被开除党籍,通报同样包括“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给他人或单位支付”表述。

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表现之一。

翻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便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现实中,有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自以为问题不大,但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在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辨别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如果党员干部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这属于监守自盗行为,则涉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以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近期查办的一起违纪案件为例:时任三亚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在该所办理某集资诈骗案协助某银行追回不良贷款过程中,提出让该银行出资购买一辆越野车借给该派出所用于追缴工作,杨某拿到车辆后并未将此事向所里报告。在该诈骗案办结后,杨某调任市局工作,其并未将该车辆返还银行,其间还将该车辆过户至其亲属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码后继续占有该车辆。

“本案中杨某在其调离派出所后,将车辆变更号牌并过户至其亲属名下的行为暴露了杨某企图占有该车辆的目的,且该车辆系银行借给派出所使用,在杨某调离派出所后该车辆已不属于其经管的公私财物,故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综合科科长李磊介绍。

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是指,购买商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商品当时当地正常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可能表现为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较为相似,要注意加以区分。比如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国土局副局长苏某受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请托,顺利为该开发商办理了某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事后,苏某向该开发商提出希望以优惠价格购买房产,并最终以妻子名义以113万余元购买一栋天地楼,经鉴定低于市场价格48万余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受贿论。

“结合本案分析,该开发商是为了感谢苏某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才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所以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行受贿行为,不属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张文信介绍。

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这种情形指的是,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

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就不算违纪,免费提供一些劳务和服务只不过是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助。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并非不知道这种互相帮助带有利益交换的因素,但他们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直接过手金钱就会平安无事。

例如,4月17日,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鹏被“双开”,通报指出,尹鹏在吃住行用等方面追求奢靡享乐,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高档食材、名贵酒水、豪华家装以及高级商务专车等“保姆式”服务;11月1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随军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其“违规借用原下属单位职工为个人服务”;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胡滨长期无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提供的驾驶服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鞍前马后、无微不至的“保姆式”“管家式”服务看似“贴心”,其实都是奔着权力去、朝着利益来,本质是“围猎”的手段,党员干部一旦沉醉其中,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放松自我约束,特权思想作祟,把商人老板们当成“提款机”,主动要求商人老板为自己或亲属的消费行为买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存在相关问题。例如,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富祥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其个人购买衣服费用1万余元;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原书记谢远区安排私营企业主支付其亲属在境外的租房费用8.51万余元。

有的公私不分,把下属单位或有关联的服务企业作为“私人领地”和“私有财产”,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他人。如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杨旭明在退出领导岗位前夕违规组织下属吃喝并给参加人员发放现金和物资,事后安排下属单位通过虚列办公用品的方式公款报销。

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之所以愿意报销党员干部的私人费用,是因为该党员干部拥有一定的职权,在这些单位和个人那里有一定的影响,潜在地能够为他们谋取利益,从而使他们愿意为其支付、报销个人费用。但只要深思细想就会发现,欠了人情始终是要还的,无论在手段上耍多少花样,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作为党员干部,要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不贪不占,公私分明,自觉树起廉洁自律的标杆。( 赵宇航)

保护公共财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负责人马某经人介绍认识A市司法局科员张某,交往过程中认为其学历高、能力强,以后可能会担任领导干部,遂多次送给张某财物以拉近关系。十年后,张某调任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马某因企业养殖补贴兑现问题找到张某,在其帮助下顺利获得补贴款。

案例二 私营企业主吴某请时任B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某帮忙,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所在公司顺利承接一工程项目。事后,吴某表示为赵某准备了“感谢费”,待赵某退休后兑现,赵某认可。在赵某退休后的第二年,吴某将该款项交给赵某,赵某收下。

【审理意见】

案例一中,马某送财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上是“感情投资”,尽管张某尚未担任领导职务,还不具备为马某谋利的职权和能力,但张某已经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案例二中,赵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谋利,对吴某提出的退休后再给予财物的许诺予以认可,二人达成了行受贿的合意,赵某在退休后基于该合意收受了吴某送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

当前,受贿行为呈现出手段隐形变异、形式翻新升级的特点,权钱交易的时间和空间被人为“拉长”,谋利和收取财物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这给查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实践中,要抓住谋利与收受财物行为的因果联系,揭露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本质。

一种类型是任职前收受财物,任职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在尚未具备谋利的职权时事先收受财物,凭借未来可能掌握的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管行为人利用的是“将来的职务便利”,但收受财物的行为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无论“受财”和“谋利”间隔多久,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变。二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收受的财物,也要作为该谋利行为的对价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受请托之前的身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另一种类型是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任、退休后收受财物,实现了不正当利益的“延迟交付”和“延期满足”。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利时需具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双方需在离职、退休前达成行受贿合意。简言之,国家工作人员离职、退休后收受财物,认定受贿需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续期间有事先约定为条件。二是事前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与离任、退休后受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续期间与请托人达成“事前约定”,当请托人给予行为人财物时,行为人明知财物是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价和回报。三是行为人离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时间与谋利的时间间隔没有限制,只要双方在离任、退休前达成行受贿合意,无论行为人离任、退休后多久收受财物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5年第03期,作者: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 任晶晶 杨元波)

本文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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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小区公共财物

12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许峰被“双开”,通报称其“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此前,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心刚被开除党籍,通报同样包括“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给他人或单位支付”表述。

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表现之一。

翻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便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现实中,有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自以为问题不大,但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在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辨别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如果党员干部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这属于监守自盗行为,则涉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以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近期查办的一起违纪案件为例:时任三亚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在该所办理某集资诈骗案协助某银行追回不良贷款过程中,提出让该银行出资购买一辆越野车借给该派出所用于追缴工作,杨某拿到车辆后并未将此事向所里报告。在该诈骗案办结后,杨某调任市局工作,其并未将该车辆返还银行,其间还将该车辆过户至其亲属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码后继续占有该车辆。

“本案中杨某在其调离派出所后,将车辆变更号牌并过户至其亲属名下的行为暴露了杨某企图占有该车辆的目的,且该车辆系银行借给派出所使用,在杨某调离派出所后该车辆已不属于其经管的公私财物,故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综合科科长李磊介绍。

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是指,购买商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商品当时当地正常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可能表现为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较为相似,要注意加以区分。比如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国土局副局长苏某受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请托,顺利为该开发商办理了某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事后,苏某向该开发商提出希望以优惠价格购买房产,并最终以妻子名义以113万余元购买一栋天地楼,经鉴定低于市场价格48万余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受贿论。

“结合本案分析,该开发商是为了感谢苏某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才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所以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行受贿行为,不属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张文信介绍。

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这种情形指的是,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

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就不算违纪,免费提供一些劳务和服务只不过是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助。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并非不知道这种互相帮助带有利益交换的因素,但他们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直接过手金钱就会平安无事。

例如,4月17日,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鹏被“双开”,通报指出,尹鹏在吃住行用等方面追求奢靡享乐,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高档食材、名贵酒水、豪华家装以及高级商务专车等“保姆式”服务;11月1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随军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其“违规借用原下属单位职工为个人服务”;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胡滨长期无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提供的驾驶服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鞍前马后、无微不至的“保姆式”“管家式”服务看似“贴心”,其实都是奔着权力去、朝着利益来,本质是“围猎”的手段,党员干部一旦沉醉其中,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放松自我约束,特权思想作祟,把商人老板们当成“提款机”,主动要求商人老板为自己或亲属的消费行为买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存在相关问题。例如,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富祥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其个人购买衣服费用1万余元;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原书记谢远区安排私营企业主支付其亲属在境外的租房费用8.51万余元。

有的公私不分,把下属单位或有关联的服务企业作为“私人领地”和“私有财产”,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他人。如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杨旭明在退出领导岗位前夕违规组织下属吃喝并给参加人员发放现金和物资,事后安排下属单位通过虚列办公用品的方式公款报销。

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之所以愿意报销党员干部的私人费用,是因为该党员干部拥有一定的职权,在这些单位和个人那里有一定的影响,潜在地能够为他们谋取利益,从而使他们愿意为其支付、报销个人费用。但只要深思细想就会发现,欠了人情始终是要还的,无论在手段上耍多少花样,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作为党员干部,要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不贪不占,公私分明,自觉树起廉洁自律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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