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体制内(如公务员、事业编)的聘任关系。对这些关系进行区分,能够尽可能避免适用法律错误,降低劳动法律风险。实务中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为接近,但又不完全相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两种关系的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段时间内,根据雇主的要求和指定的范围从事相应的工作,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雇员一般只能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用工方劳动的形式提供劳动活动,用工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既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二、两种关系的实践特征不同。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法律范围和日常生活的适用中均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用工方式中,这两种关系也有明显不同的倾向性。
比如,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成立既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在实践中,雇佣关系一般不会特意签订雇佣协议等合同,双方依照口头约定进行指示和工作;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倾向于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其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
此外,劳务关系的形成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外包业务。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某项临时性的工作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些人员,这些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可以身兼数职,双方可以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二)用人单位返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二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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