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关系认定三要素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铭

用工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完成一定的任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社会关系,那么二者在实践中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介绍。

一、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内容不同。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由定作人验收。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承揽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也可以将自己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要对第三人完成的成果负责。

实践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劳务合同的内容也与劳动合同相似,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休息待遇、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一般也不能把自己的工作转移或者外包给第三人完成,而是应当直接向用工者提供劳务。

二、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承担责任方面有所不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揽关系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生产资料,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生产资料,且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的工作承担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中途随意更换承揽工作的内容或因定作人的怠于答复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该损失。但是,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往往由用工方提供生产资料和必要的劳动条件,但是用工方不需要就完成劳务工作承担额外的协助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因为劳务造成了其他人损害,用工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用工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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