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的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型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
例
介
绍
焦点
点
问
题
笔
者
观
点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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