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是指什么内容,主体责任和责任主体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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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一般来说,在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的追究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决策人、决策参与人、具体工作人员等主体是否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人员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这些问题需要以主体行为为依据进一步做区分。
总的来说,在多主体参与的滥用职权案件中,责任划分的关键是不同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度,结合决策人、参与人、执行人员的“职权范围、行为主动性和结果贡献度”对结果原因力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论证。
一、责任划分的核心维度: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二元界分
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强度,滥用职权罪的责任主体可首先划分为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这是不同主体责任划分的基础和前提。
(一)直接责任人员:决定性因果关系的归责对象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行为对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主体。其包含两类核心角色:
第一类,直接决定者。直接决定者是指对争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的主体(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其决策行为是损失结果发生的“启动器”。若直接决定者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需承担主要直接责任;若决策系多人共同决定(如集体决策中的拍板者),则需进一步区分主要与次要(详见下文)。
第二类,直接执行者。直接执行者是指具体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如经办科员、项目负责人),这些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是损失结果发生的“最后一公里”。例如,土地审批科科员明知领导批文违反用地规划,仍伪造“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并上报,最终导致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科员的伪造行为与损失结果直接关联,构成直接执行者的直接责任。
当然,直接执行者的刑事责任须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与“行为主动性”判断。主动实施违规行为的,可能承担主要直接责任;被动执行但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的,可能承担次要直接责任。
关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划分的这一部分,2024年江西某“非法采矿案”是一个很好理解的案例: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某(直接决定者)违规批准采矿权延期,矿产资源股股长王某(直接执行者)明知矿区越界仍出具“合规”核查报告,共同导致3000万元矿产资源损失。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为主要直接责任(有期徒刑4年),王某为次要直接责任(有期徒刑2年)。
(二)间接责任人员:非必然因果关系的免责边界
之所以被界定为间接责任人员,是因为该主体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虽存在联系,但缺乏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又或者对危害结果的贡献度显著低于直接责任人员。结合办案经验,一般来讲,比较典型情形包括:
1.仅提供辅助性服务(如后勤人员未及时送达文件,但文件内容本身合法);
2.未参与关键决策环节(如会议记录员仅记录讨论内容,未影响决策方向);
3.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阻止结果发生(如基层工作人员发现违规但无向上级报告的渠道)。
一般来讲,对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涉及政务处分或内部问责。
二、领导人员与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互动:权力传导中的责任分配
在行政权力运行中,领导人员(决策者)与具体工作人员(执行者)构成“决策—执行”的二元结构,二者的责任划分需结合“权力支配关系”与“行为主动性”综合判断。
(一)决策人承担责任的典型场景领导人员或决策人作为权力链条的顶端,其责任主要源于对下属行为的支配性影响或对错误决策的放任态度,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指令型责任违反规定向下属下达执行命令,通过具体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导致损失。例如,某街道办主任强令城管队长拆除未达拆迁期限的商铺,城管队长按指令执行后造成商户800万元损失,主任构成指令型责任的直接决定者。
2.固执型责任明知决策错误仍拒绝纠正。若下属或其他人员已提出风险提示(如法制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领导人员仍坚持实施错误决策,需对损失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某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在项目评审会上收到“预算超支”的书面提醒,仍签署开工令,最终导致2000万元资金缺口,其行为构成固执型责任。
3.默认型责任对下属的违规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默示放任。如某市场监管局局长在科员提交的“违规审批表”上签署“按程序办理”(实为默许违规),最终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许可并引发安全事故,局长需对默许行为承担责任。
(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边界条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源于其对领导决策的主动推动或过失执行,但需严格区分“合理执行”与“违规执行”:
1.主动违规型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违反规定的主张并实施。例如,某住建局科员为讨好开发商,擅自修改规划条件并伪造审批流程,导致小区容积率超标,其行为构成主动违规的直接责任。
2.过失执行型明知领导决策违法仍未提出反对意见,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例如,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未核对企业资质原件(仅核对复印件),导致无资质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并引发安全事故,其过失行为与损失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可能承担次要直接责任。
3.豁免情形若具体工作人员在执行前已向领导提出反对意见(如书面报告、会议记录),但未被采纳,其行为属于“合法职务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乡镇财政所会计发现镇长要求挪用扶贫资金的批示违法,当场提交《风险告知书》,镇长仍坚持执行,最终导致资金损失。法院认定会计无责。
三、个人决定与集体研究的责任分化:决策形式对归责的影响
滥用职权行为的决策形式(个人决定/集体研究)直接影响责任主体的范围与强度,需针对不同决策模式构建差异化的归责规则。
(一)个人决定:单一主体的直接归责个人决定是指由特定领导人员单独作出的决策(如“一支笔”审批、未经集体讨论的临时决定)。若该决策违法并导致重大损失,决策人单独承担直接责任,无需考虑其他主体的参与度。
(二)集体研究:多主体参与的责任分层集体研究决策(如党组会、办公会)是行政机关的常见决策形式,其责任划分需遵循“参与即担责,主责看影响”的原则:
1.责任主体范围所有赞同错误决定的参会人员均需承担责任。例如,某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11名参会人员中9人表态支持,该9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责任主体。
2.主责与次责的区分:
(1)主持者的主要责任会议主持人(如单位"一把手")对决策方向具有引导作用,若其通过限定讨论范围、压制反对意见等方式促成错误决定,需承担主要责任。
(2)积极推动者的次要责任在讨论中主动提出支持理由、提供虚假数据或反驳反对意见的参会人员(如业务科长),因其行为强化了错误决策的合理性,需承担次要直接责任。
(3)附和者的轻微责任仅表态"同意"但未发表实质意见的参会人员,责任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划分本质是权力运行链条中"权责对等"原则的司法体现。一般来讲,决策人作为权力核心,需承担最严格的责任;决策参与人根据其对决策的影响力分层担责;一般工作人员仅在存在重大过错时追责。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参考各个主体的具体行为,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恰恰是可以通过分析证据、还原并界定行为、分析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也会统筹考虑,不仅要避免“集体无责”的极端情况,也要防止“连坐式”的责任扩大化,以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最后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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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是哪两个责任
□治理新型网络暴力需要在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坚持全面评价,根据法益侵害类型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对新型网络暴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刑法规制。通过对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别对待,达到惩治与预防、治罪与治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最终实现治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开盒挂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还会引发造谣、侮辱、诽谤等社会问题。但是,如此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如果不予以足够重视,就会导致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遭受严重损害,并助长网络黑灰产业发展。治理新型网络暴力需要在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坚持全面评价,根据法益侵害类型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情形,分别对新型网络暴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刑法规制。通过对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别对待,达到惩治与预防、治罪与治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最终实现治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惩治犯罪环节,还体现在犯罪预防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在惩治网络暴力行为时,对危害公民权利和网络安全等严重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从严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在实践当中,严重的“开盒挂人”行为可能不仅触犯一个罪名,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相关罪名。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危害行为还构成其他犯罪或满足多个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竞合原理和法益侵害类型进行罪名认定和选择。实质上,需要通过刑法适用达到防范化解网络风险、维护网络秩序稳定之目的,即以刑法适用和犯罪惩治,化解网络矛盾和法律风险。
在犯罪预防层面,为了有效实现犯罪预防之目的,针对严重危害公民安全和网络秩序安全的犯罪行为,应落实从严的刑事政策,构建切实有效的犯罪防控机制;针对轻微的网络暴力犯罪,应贯彻从宽的刑事政策,预防行为人再犯和畅通社会复归路径。惩治和预防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一体两面。实践证明,只有保持惩治网络暴力的严厉态势,加大预防网络暴力行为的力度,铲除网络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之目的。具言之,需要围绕依法惩处网络暴力行为,在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下进行刑法规制和治理。同时,还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协同行政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网络安全环境整治,坚决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公民权利的网络暴力行为。
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
推进刑事司法工作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相结合转变,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
司法主体需要透析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解读法律条文背后蕴藏的法治精神,做到政策指导和刑法适用的统一。犯罪治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如何适用刑法规制危害行为还需要方法指引和政策指导。由此,在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当中,需要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解析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注重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协商司法。具言之,在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司法评价时,应综合考量危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深入思考如何通过协商性司法达到社会治理效果。对于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比如,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需要从效果统一角度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犯罪行为做到精准定性量刑的同时,实现对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言之,司法主体应该考察和探究网络暴力行为背后的社会问题,通过案件分析,梳理同类案件的共性与特点,通过惩治网络暴力强化权利保障,通过矛盾纠纷化解弘扬法治精神。对于轻微网络暴力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适用刑罚过重或者量刑失当,或者适用的犯罪附随后果过于严苛,则可能造成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不佳,就需要基于宽缓刑事政策,慎重考虑是否需要适用刑法规制或者选择刑罚的种类。同时,还需要加强法治教育和社会矫治,在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推动行为人回归社会,实现犯罪治理的积极效果。
坚持刑法与行政法相衔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作出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重大部署。司法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政策和部署,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司法环节落到实处。
在网络暴力行为治理上,需要充分发挥行刑衔接的联动效应。详言之,在强调刑法积极介入网络行为刑事风险的同时,避免过度干预行政法规的适用空间。网络暴力涉罪行为多属行政犯,前置行政规范对相应领域的违法行为基本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除了需要积极关注刑法的预防性与惩罚性之外,还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处罚作用。对于被不起诉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犯罪治理的合理预期。
面对网络“开盒挂人”等现象,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需推动网络平台合法规范运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商的信息合法性监管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合规运行,网络行为需要坚守法律底线,应在规范中发展。进言之,应对网络平台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此,对管理不力且屡屡发生网络暴力行为的平台,行政机关可通过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进行整改与规范运行。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网络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明显损害公民信息与合法权利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对于可能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包括违法信息的传播,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切实履行平台的主体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平台可以采取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举措,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实质审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积极有效的处理。此外,对于用户所提出的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应作出快速回应和及时处理,努力降低、消除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风险。
(作者为上海商学院副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
主体责任是啥
今天
很多云南人都收到了
这样一条短信
↓↓↓
短信截图
朋友圈沸腾了
云南人吃菌季又到了
菌子虽美味
但每年都会有
进山采摘野生菌发生安全事故
或食用野生菌中毒的事件发生
为预防误采、误食
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
昆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
发布了
关于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的预警通告
跟小编一起来看
↓↓↓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和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以辨识的野生菌,采购野生菌应前往有正规资质的农贸市场或专业交易(批发)市场,不要随意在街边购买。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二次加热野生菌不要使用微波炉,食用野生菌时要适量,不要饮酒。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制售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四、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完善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安全。
五、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产生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者立即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医。
广大群众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小编也提醒大家
这些方法鉴别毒蘑菇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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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蘑菇中毒的临床症状有哪些?
中毒后该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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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菌有风险
尝鲜需谨慎
综合/昆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云南发布等
来源: 昆明广播电视台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什么
近日,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从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多个维度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开盒”问题整治工作。同时,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要求多家重点网站平台,对照通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开盒”乱象。
“开盒”原为网络黑产术语,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在网络公开的恶意行为。其目的多为煽动网络暴力、诽谤攻击或谋取利益,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当个人信息成为随意买卖的商品,网络暴力从虚拟空间蔓延到现实生活,“开盒”这一网络黑产,已经演变为数字时代新型社会毒瘤。近期多起恶性“开盒”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暴露了当前治理中的法律短板与执行缝隙。要彻底铲除这一毒瘤,必须构建从立法到执法、从预防到惩处的全链条法治“闭环”,让法治成为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的定海神针。
“开盒”行为之所以猖獗,根源在于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非法利益链条。从信息贩子到网络打手,从平台漏洞到支付渠道,已经形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黑色产业链。某高校学生因网络纠纷被“开盒”后,短短几小时内就遭遇数百个骚扰电话,个人隐私照片被全网传播,生活遭遇严重打击。类似案例表明,单靠技术手段或平台自律已无法应对职业化、产业化的网络黑产。法治“闭环”的构建,首先需要在立法层面填补空白,将“人肉搜索”“恶意曝光”等行为明确定性为违法,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量刑标准,提高违法成本。
打造法治“闭环”的关键,在于实现各环节的无缝衔接。治理“开盒”乱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网络平台责任边界模糊、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跨地域执法协作机制不畅。当某地警方查处一个“开盒”团伙时,往往发现服务器在境外、资金通过虚拟货币流转、成员使用匿名通信工具联络。针对这些新特点,需要建立网信办、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跨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同时完善平台内容审核义务与用户实名制管理,打通从线上到线下的全流程监管通道。浙江某地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开盒”案件中,首次将参与其中的网络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这一判例为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
根治“开盒”乱象,还需构建社会共治的免疫系统。法律惩戒只是治标之策,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才是治本之道。学校教育应加强网络伦理与法治教育,让青少年从小树立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有关部门需要持续曝光典型案例,提升公众对“开盒”危害的认知;互联网企业则可开发更完善的隐私保护工具,为用户筑起技术防线。在治理类似乱象时,除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外,还可以通过“网络伦理教育周”等活动重塑网络行为规范。
从“按键伤人”到“开盒索命”,网络暴力的升级警示我们:没有法治护航的数字文明,如同沙滩上的城堡。打造打击“开盒”的法治闭环,不仅是为了惩治已经发生的恶行,更是为了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守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当法治利剑高悬,全社会形成对“开盒”零容忍的共识,我们才能更好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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