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经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我感觉很有意思,给各位分享一下。他的问题是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有效内不得离职,员工还能不能离职?
可以肯定的说,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不可以辞职,这是霸王条款,是违法无效的。是不是觉得既然写在合同里了,双方都认可,那就应该遵照执行。其实,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解。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法律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的状态,作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离职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离职;第二种方式,不与单位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员工直接辞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方式,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违法行为,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
以上的三种情况,需要提前与单位沟通,而下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
第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职工和公司,双方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义务。有些公司出于种种目的,会在合同中规定离职的条件,对职工离职做出限制,这是不对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如今职工离职的情况很普遍,这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公司不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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