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劳动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我们称这种现象为“一人两用”。“一人两用”合法吗?遭遇工伤谁承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新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吗?
这里所指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种的关系,不仅包括了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不同于约定的劳务关系。
当一名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该由哪一家单位承担呢?如果新用人单位招录了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位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自行负担。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要请求赔偿应当证明新用人单位招用在职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证明的,其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者的时间、精力和技能都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执业要求较高的特殊岗位。在应聘时,劳动者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应隐瞒在职事实,尤其要注意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对某些特殊岗位职业一人两用进行限制。所以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应对其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为该重复就职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连带赔偿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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