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刘某年近七旬,年纪大了身体不太好,曾经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平日里最爱抽烟。杨某是名医务工作者。两人住同小区同单元楼。一日两人在电梯里遇到,杨某看见刘某在电梯里抽烟便好心提醒:“老先生,吸烟对身体不好,再说电梯里空间比较密闭,烟散不出去。”刘某没有熄灭烟头,杨某再次进行劝阻。刘某不服气,两人便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下电梯后两人依然争吵不断,杨某语气较为平静,刘某却情绪越来越激动。物业工作人员急忙上前劝阻,将刘某拉进了物业办公室休息,杨某就准备离开。没过一会,坐在椅子上喝水休息的刘某却突然倒地,物业工作人员赶紧拨打了120。拿完快递准备回家的杨某在楼道听说此事后立刻赶到物业办公室,对刘某进行了心脏按压。120急救人员随后赶到,将刘某送往了医院,杨某便也回了家。两个小时后杨某接到物业电话,得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已经报了警。杨某顿时慌了神,纳闷怎么就好心办了坏事,他真的要对刘某的死亡负责吗?
权威观点
杨某在电梯里劝阻刘某吸烟是履行公民社会责任的善意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当限度。杨某和刘某此前并不相识,所以他无法预料到他的劝阻可能会导致刘某病发,对于刘某的死亡杨某主观上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且事后杨某积极救治刘某,杨某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杨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法律规定了三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采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结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其认定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第二,存在损害结果,既包括对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对公民人身或精神层面造成的损害;第三,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侵害行为造成的;第四,行为人存在过错,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要件,因此杨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则是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其适用较为严格,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动物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律未作出规定的情形均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要件不仅包括行为人存在侵权的故意,还包括过失的心理。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却仍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
相较而言,公平责任是具有法定补偿性质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以不符合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前提,在个案中由法院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具体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第三,不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四,不适用公平责任会导致违背公平原则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提醒
法律并不因行为人做好事而免除其侵权责任。所以,如果行为人出于好意实施了某行为,却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例如本案中若杨某知道刘某患有心脏病仍与其争执,最终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法律上仍会认定其存在过错,行为人仍须为其“善举”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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