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2025,小规模季度超过30万怎么纳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博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2025,小规模季度超过30万怎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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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综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 中国财经报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4月25日,税务部门公布3起通过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奇怪”的85家废品回收站

——揭秘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件。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85家回收站集中注册 有违经营常理

前期,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东至县芳李再生资源回收站等85家回收站,成立时间相隔不超过3个月,注册地址均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开具发票的货物品名一致、金额雷同,开票时间相对集中,由同一局域网地址和IP地址开具,受票方均为同一家纸业公司,明显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东至芳李再生资源回收站等85家回收站,在东至县工业园区内既无挂牌、也无实体运营场所。

85家回收站都是空壳企业?发票都是由谁开具的?背后真正的控制人又是谁?一连串的疑问浮现在检查人员的心头,这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真相?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深入研判案情,为避免打草惊蛇,决定采取逆向调查的方式,先对下游受票方某纸业公司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与某纸业公司相关年度内所有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近2000笔往来资金交易进行了比对分析、追溯查证。其中,总金额占比高、转账频次多,交易对象均为盛荣峰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借用身份成立个体户拆分经营 案件真相大白

为了查清盛荣峰与85家回收站的关联性,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85家回收站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自述称,他们与盛荣峰多为亲戚、朋友关系,盛荣峰请他们帮忙成立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回收站均由盛荣峰全权管理,他们知道盛荣峰向纸业公司提供废纸,但他们既没参与经营也没参与分红。

经过进一步梳理相关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盛荣峰实际上是一个“中间商”,他从全国各地购买废纸,让供货人直接将废纸运送到某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盛荣峰,再由盛荣峰支付给实际供货人。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和查证,盛荣峰承认,某纸业公司在收购废纸时需要其提供发票,如果单从盛荣峰名下的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具,会多缴一些税费款,进而导致其利润减少。为了既能大量开票、又少缴税款,盛荣峰动起了“歪心思”。

他借用了亲戚、朋友的85张身份证,成立了85家个体工商户,除前期为某纸业公司补开发票外,后期开票金额均控制在每家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借此达到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优惠,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法理相融“说理式执法” 主动配合处理

经查,涉案期间,某纸业公司取得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仅300余万元,其余发票均由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具,开票金额共计1.11亿元。

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耐心为盛荣峰讲解了税种管理、申报缴纳、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盛荣峰表示认罚并积极配合处理。同时,检查人员对85家回收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进行了普法教育,引导他们保管好身份信息,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盛荣峰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对盛荣峰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运输公司百余笔业务的“拆分戏法”

——揭秘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针对该违法行为,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申报收入锐减48%,名下个体业务量却持续增长

  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报收入在两年的时间里下降了48%,与此同时,其法定代表人王伟及其妻子名下却突然多出两家业务属性与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高度雷同的个体工商户,业务量持续增长。

  这一异常现象立刻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名下开设同类属性的公司,这其中是正常的业务发展还是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绘制了企业关联图谱,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主要销售对象与该运输公司基本一致。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运输公司和其关联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逐一比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173份发票信息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备注的运输车辆均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车辆。同时,根据系统显示的申报数据看,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正有计划地将其部分业务“分”给两家个体工商户。

  那这两家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如何呢?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结果令人吃惊,两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虚假地址,并无实际经营活动。

  100余笔运输业务暗藏“猫腻”

  难道两家个体工商户是该运输公司的“壳公司”,用来拆分经营、隐匿收入?检查人员不禁产生疑问。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检查人员比对申报开票数据发现,该运输公司采取“错期”申报和“零申报”手段,调整开票时间,利用两家个体工商户“消化”收入,掩盖“拆分收入”真相,企图规避税务监管。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从交通运输部门调取运输车辆登记信息及运输记录,结果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是两家个体工商户却出现了100余笔运输记录,且运输记录均为登记在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所产生的。

  检查人员经过进一步核实确认,该运输公司与两家个体工商户共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停靠场地等资源,这些车辆的成本费用在宏润运输有限公司中列支,所产生的运输收入却计入两家个体工商户名下。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运输公司及其关联个体工商户的银行交易流水。通过仔细分析比对,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最终均流向了王伟的个人账户。

  证据摆在眼前,王伟终于漏出马脚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对王伟进行了询问调查。面对铁证如山,王伟最初试图抵赖,声称两家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与该运输公司无关。然而,在检查人员出示了大量银行流水、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后,王伟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

  王伟承认,为了降低税负,动起了“歪脑筋”。王伟与其妻子通过注册两家个体工商户,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将运输公司业务“化整为零”,将本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运输公司部分业务收入,转移至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家个体工商户名下,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王伟表示,一直以为这种通过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套取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红利的做法能够瞒天过海,没想到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查了出来。王伟对违法行为懊悔不已,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将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文件规定,对两家个体工商户违规享受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金额进行了调整,对属于该运输公司的真实收入进行了还原。经核实,近两年该运输公司累计拆分隐匿收入379.47万元,少缴税费61.9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人气美容院”背后的“零税”套路

——揭开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了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榜单前列却“零税负”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综合分析发现,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在多个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容服务类“人气榜”“好评榜”“回头客榜”稳居前列,线上团购项目十余项,标价一般都在数千元至万元。同时,平台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年销量超700单。与此相对比的是,其申报的年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这与其在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相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

  为弄清真相,检查人员前往实地开展调查。经现场观察发现,该美容院占据市区核心地段三层商铺,其内部装潢豪华,客流不断,专属停车场内多种高档车辆频繁出入。检查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该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约为50-80万元。经进一步了解,该美容院还经常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员工发放大额现金奖励,与其不足30万元的申报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些异常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疑问:若该美容院真如其申报数据所示“收入微薄”,如何支撑高昂房租和美容师的薪资奖金?往来顾客如此多,其实际经营收入究竟是多少?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将突破口锁定在资金流向上。

  多个账户收款隐匿收入

  为摸清资金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美容院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信息。账户数据信息显示:其正在使用的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为近期开设,仅能反映近几个月交易流水,历史交易记录严重缺失,无法完整呈现长期销售收入情况。加上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均为个人,普遍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检查人员意识到,该美容院很可能存在通过多个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的情况。

  针对POS机流水不全的问题,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其关联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经过大量信息的筛查比对,真相逐渐清晰:该美容院在检查期内,频繁更换银联POS机所绑定的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经查实共计十个商户编号和四个银行账户。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监管,该美容院想出了一个歪招,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个不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的月均入账收入金额控制在增值税起征点以内,一旦超过起征点,则立即将POS机更换为其他三个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这些销售收入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申报,从而达到隐匿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查实,该美容院实际取得经营收入逾1700万元,超过其申报的销售收入55倍,未申报收入更是达到经营总收入的近98%,性质十分恶劣。

  “铁证”面前供认不讳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该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刘晓梅表示,作为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够健全,存在侥幸心理,愿意积极配合处理。检查人员耐心地为其讲解税种管理、申报缴税、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采取说理式执法方式,告知其存在的涉税问题,刘晓梅承认了自身违法事实并自觉接受处理处罚。

  经检查,该美容院利用多个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62.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美容院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1%还是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这些政策红利,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骗享税费优惠,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月25日,安徽、新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3起通过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是经营主体稳定前行、持续发展的关键。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为经营主体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助力广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恶意骗取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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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开专票税率是1%还是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5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这些政策红利,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骗享税费优惠,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月25日,安徽、新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3起通过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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