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执行时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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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到底有几档?很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只有3%,但是有没有其他征收率呢,快来跟申税小微一起学习一下吧!
两档征收率
征收率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最常见的一种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征收率5%
销售不动产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出租不动产
政策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劳务派遣服务
及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针对以上特定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三项减征政策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3%征收率减按1%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还是3%
有人问:2022年小规模1%优惠政策是不是继续延续?增值税税率表是不是又要变了?今天给大家统一回复。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税率比较头疼。因为它牵扯的范围广,平常工作中用到的地方又多,而且非常的琐碎和经常变动。
营改增
今天我们依据相关内容,给大家绘制了一张方便记忆、颜值高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图表,基本上概括全了增值税税率相关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其中,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小规模1%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关于2022年是否延续的讨论最近一直没有间断,我们也曾发过相关的文章:小规模3%→1%优惠延长至2022年?不要搞错了!
在这里有必要再次给大家说一下这个话题,结论依然是:目前没有文件出台延长这个政策,但是有望延续,甚至直接更低(比如免税)。
原因有两个:
1、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这两年很多过得比较艰难,需要政策扶持。国办发〔2021〕45号也明确指出: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2、在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上,也明确说明:2022年会有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而且重点说明2022年会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注意:“新的”二字是重点。
基于此,1%重新变回3%的概率真的不大。而且,2022年有可能会有更优惠政策给到中小微企业,比如把1%也直接给免了。
当然,最终还得等具体的文件出台。大家认为会怎样呢?
2025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2023年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政策公告下发(1月9日)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情景问答
Q1
我公司是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我选择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条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Q2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因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偶然所得与月销售额合计为15万,是不是无法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申报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普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9行“免税销售额”中。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外,自开普票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应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中。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那么专用发票部分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专票部分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普通发票部分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9行“免税销售额”中。
二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我公司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该项政策时该如何计算可计提加计递减的税额呢?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Q2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政策,去年未抵减完的余额在今年还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您公司此前未递抵减完的加计抵减余额可以在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申报填写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如何操作看这里
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热点及操作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即资源税(暂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申报填写
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四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在税务管理的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活跃主体,其开票行为及税率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6%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限额是多少?接下来让之了君带领大家了解。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6%发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开具6% 税率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主要为3% ,这是由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等因素决定的。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中,6% 的税率主要适用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等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限额是多少?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限额,需要分情况来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这个免税额度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受特别的金额限制。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了上述免税标准,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通常没有严格的单张发票开票限额规定,只要其总销售额在合理的经营范围内即可。然而,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情况则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张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评估来核定,常见的限额有万元版、十万元版等。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了解并遵守税务规定,合理规划开票行为,是确保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6%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限额是多少?”的全部内容。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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