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是一位待业青年,他自幼父母离异,没有享受过家庭的温暖,心理十分扭曲,又因为工作不顺,产生来了厌世的心理。于是他从网上购买原料,自制了氢氧化钠液体。
一天上午,孔某剪断了幼儿园围墙的铁丝网进入了园内,部分师生被他用液体喷溅灼伤。
警察迅速奔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医院赶往现场救治,经过检查:伤者有3名教师和51名学生,其中轻度症状为48人,中度症状为4人,重度症状为2人,均无生命危险。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定孔某承担侵权责任,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普法:
一、什么是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以及精神损害等情况。
二、损害赔偿有哪些?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什么是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四、什么是追偿权?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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