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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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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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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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乙、丙方均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主体。各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合伙经营 幼儿园(下简称“幼儿园”),并就合伙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1.1 协议:指本合伙协议。
1.2 合伙:指甲、乙、丙三方合伙经营幼儿园。
1.3 合伙人:参与合伙的甲、乙、丙三方。
1.4 本协议中每一款的标题为方便提示,不对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二、幼儿园地址、名称及合作年限
2.1 地址:
2.2 名称:
2.3 合伙期限:
三、合伙人的出资额、投资方式和财产份额
3.1 合伙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3.2 甲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0%;
乙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0%;
丙方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包括劳务和提供场地等),三方共同确认该出资作价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0%。
3.3 三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货币出资已全部到位且全部用于幼儿园开办、经营事宜。(或:货币出资到位且用于幼儿园开办、经营事宜的为 万元,其中甲方尚有 万元未到位,乙方尚有 万元未到位。)
四、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
4.1 合伙人按照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合伙财产份额和收益。
4.2 合伙人按照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及风险。
4.3 合伙人均就合伙亏损及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合伙债务产生,先用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合伙债务后,其他方应当按出资比例在10日内清偿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
4.4 收益结算日特别约定
(1)自幼儿园正式招生入学之日起,每年进行两次合伙收益结算,分别是3月15日、9月15日。三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结算,作为该半年的合伙收益总额(即幼儿园所收取的学费+普惠补贴-员工工资、学生伙食费、社保、税费等合理经营成本)。
(2)经2名以上(含两名)合伙人共同同意,可以在非结算日以外的时间进行结算。
4.5 收益分配特别约定
(1)定于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进行收益分配;
(2)每半年的合伙收益总额均应预留30%作为幼儿园下半年必要开支费用,其余部分由甲、乙方优先分红,比例为双方平分;
(3)甲、乙方未从合伙收益总额中全部收回各自出资额之前,丙方不参与分红,但每月可领取3000元工资(工资计入合伙开支,不作为丙方应获得的分红)。甲、乙方收回投资后,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资额比例分红;
(4)前述所称出资额、投资,仅指甲、乙方投入的合伙出资,均不计算利息;
(5)收益分配特别约定不影响合伙人各自承担亏损及风险,即丙方不得以尚未参与分红为由,拒绝承担合伙亏损及风险。
五、合伙事务执行
5.1 甲、乙方委托丙方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日常事务,即幼儿园由丙方管理全面事务,包括教学、后勤、财务和其他协调工作。
5.2 甲、乙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乙方如实报告合伙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3 甲、乙方可以对丙方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4 超过2名以上(含2名)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
5.5 财务及账目特别约定:
(1)由三方共同指定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幼儿园一切开支;
(2)由丙方制作和保管唯一的合伙会计账簿,如发生遗失或重大遗漏,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合伙会计账簿应记载幼儿园全部开支事项,对未体现在会计账簿和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开支,合伙人要求作为成本在收益分配中扣除的,其他合伙人有权拒绝;
(4)甲、乙方有权随时检查合伙会计账簿,或随时要求提供指定账户流水;
(5)以幼儿园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名义进行的借贷、担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的,其法律责任由签署人自行承担,其他合伙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新入伙、合伙份额转让及禁止事项
6.1 合伙人如转让合伙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2 合伙人不得随意处分合伙财产。
6.3 接纳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
6.4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5 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亏损及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7.1 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
(1)幼儿园经营期限届满,或未能获批继续经营的;
(2)合伙人退出合伙或全体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3)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4)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散伙;
(5)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幼儿园经营权的。
7.2 合伙终止后按以下方式清算:
(1)若因7.1(1)至7.1(4)的原因终止合伙的,三方按照第四条约定分配利润或承担亏损;
(2)若因7.1.5的原因终终止合伙的,对于收益及经营权的转让款,优先用于填补甲、乙方货币出资额。
八、违约责任
8.1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各合伙人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向其他合伙人承相违约责任。
8.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强制其除名退伙:
(1)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拒不履行本协议下相关义务,经接到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拒不整改的;
(2)因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超过30万元损失的;
(3)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擅自挪用资金等,给合伙造成超过5万元损失的。
8.3 合伙人不论因为何种原因退伙,该合伙人(包括其合法的合伙份额继承人)均应当配合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期间的对账及清算。如违反本条约定,该合伙人(包括其合法的合伙份额继承人)应向其他合伙人各赔偿10万元。
九、争议解决
9.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2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捺印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10.3 三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人手机号码均为其有效的通讯方式。前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合伙人。若未及时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的,各合伙人均可向本协议所记载的信息寄送相关通知书或文件。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送之日起满7个自然日,无论通知或文件是否被签收,均视为已送达;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若合伙人之间的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上述送达方式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接收诉讼或仲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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