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执函模板,回执函结尾表达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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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函的格式及范文
近日,艺人蔡徐坤舆论风波受人关注。7月3日傍晚,天尚律师事务所发布微博称,针对微博用户对蔡徐坤先生的造谣诽谤行为已报警,并晒出一张接报回执。两个多小时后,该律师事务所再次发微博,晒出同一张接报回执并表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与第一张回执相比,多出了此前马赛克隐藏的一句话“经查,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同时,不少网友也在讨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接报回执会不会意味着立案调查?对此,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一名专业律师,就不少人关注的话题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在上述律师事务所第二次发布的接报回执中多了一句“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表示后续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网友提出疑问,这是否表示警方不会进行调查,需要当事人前往法院起诉?
上游新闻记者查询得知,这句话还出现在另一位公众人物的报警新闻中。东京奥运会中国女排成绩未如理想之际,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当时上海市公安局的报案回执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朱婷以及代表律师可通过来电查询案件接报、受理情况。
蔡徐坤。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中国警察网曾对此进行科普: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涉嫌触犯“诽谤罪”,“诽谤罪”即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不会主动侦查,需要由被害人自行去法院告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表示,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付建介绍,这种提法是告知当事人需要到法院提起自诉。受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告诉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才处理的案件就是亲告罪。亲告罪警方也会进行调查,只不过需要当事人提起,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亲告罪不同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付建认为,对于网友虚构事实故意抹黑蔡徐坤,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依据刑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接报回执意味着什么?
说明公安机关接到了当事人报警
有网友提出疑问,接报回执是否有法律意义?付建表示,接报回执只能说明公安机关接到了当事人报警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报案应当立即接收并制作笔录、核实后由报案人签字捺印,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付建表示,但受案回执与立案回执有区别,接报回执是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到当事人报案的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报案人报案时,要对相关笔录等现场签字捺印,公安机关要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受案回执,这是法定的程序。
相关律所首次发布的接报回执。图片来源/网络
只有在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调查,出具立案回执,表示案件即将进入侦查阶段。
付建认为,自诉案件相对于公诉案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对他人的损害程度相对而言较轻,蔡徐坤方面故意遮盖派出所告知其此次造谣事件为自诉案件的事实,有引导大众将此次造谣事件的严重程度扩大理解、巩固其受害者角色的可能。
被明星频繁使用的“律师函警告”:
不代表进入诉讼程序,但也不是恐吓
此前不少明星都发过律师函,甚至“律师函警告”一度成为热梗,在日常生活中,律师函有什么法律效应吗?发律师函的门槛是什么?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吴亦凡、李易峰等都对网友发过律师函。
2022年9月,“平安北京”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经央视记者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而就在平安北京官微发布消息的前一天,李易峰及其工作室还发声明进行所谓的“辟谣”,甚至发律师函要起诉所谓造谣的网友。随后,李易峰的声明被删除。
付建介绍,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对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评价、告知的专业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非官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强制效力,起到对送达对象就法律相关事实和利弊得失的告知、催促或者威慑送达对象、扩大影响的作用。
付建介绍,律师函只是为后续提起民事诉讼而履行的前置准备程序,明星发律师函只能说明有维权的准备,但并没有真正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律师函就能说明当事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相关律所第二次发布的接报回执。图片来源/网络
不过对于部分网友“明星发律师函是否涉嫌恐吓”的疑问,付建表示,律师函的作用是将针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告知送达对方,是对送达对象的警告,没有实质的法律结果,将针对造谣者的律师函公布给大众,是为了使大众知晓明星一方认为此次事件系造谣,涉及侵害当事人名誉,防止谣言进一步在公众中传播,还不能达到恐吓大众的作用。
(上游新闻微信公众号)
回执函什么意思
本报讯 师卫东、杨涛报道:“天气这么冷,你们还专程来送喜报,辛苦各位领导了,活了大半辈子,从没这么风光过。”武警战士郝文佼的母亲高兴地说。“郝文佼在部队表现突出,这是你们全家的光荣,也是咱们区的光荣。”12月15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武部政委张军专程为郝文佼的家属送去喜报和慰问金。
“喜报虽小,但一头连着部队军心士气,一头系着千家万户军属。”张军深有感触地对笔者说,前些年,送喜报工作准备时间短,造成很多工作做得不到位。因此,今年年初,该人武部党委及早部署这项工作,争取做到早准备、早协调、早安排,让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属及时拿到喜报,感受荣光。
今年3月份,该人武部着手对近5年来送出立功喜报所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总结经验教训。梳理出信息不完整、程序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等工作不够扎实的具体原因。
在此基础上,人武部协调区委、区政府共同完善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的慰问和奖励机制。今年5月初,该人武部提前和白银区各乡镇街道及民政局协调沟通,规范喜报收件工作。寄到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的喜报,统一先送到区民政局造册登记,并明确时限;再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全程负责;最后统一传送至人武部,确保逐一送达。
11月初,人武部开始陆续收到喜报。改变以往拖到12月底才开始集中送出的模式,每收到一份喜报,他们就着手安排送喜报工作。张军告诉笔者,他们目前正在建立受奖官兵家属跟踪回访机制,近期还将统一制作喜报送达回执函,及时向喜报寄发部队进行反馈。
据悉,截至12月18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武部共收到了2018年部队寄来的27份喜报,这些喜报均及时送到了军属手中。
回执函怎么写
裁判要旨
(一)相关登报公告送达产生诉讼中断效力
首先,东方公司在2007、2011、2013、2015、2017年登报公告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市政公司主张东方公司2007年6月21日,将债权转让给东方柏丰公司,当日是由东方柏丰公司名义在《云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因东方柏丰公司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资格。经查,该次报纸公告系东方公司和东方柏丰公司联合公告,并非东方柏丰公司单独发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之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东方公司从银行受让本案相关债权后,和受让人以联合公告的方式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产生债权催收的相关效果,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市政公司另主张,东方柏丰公司在2009年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就不应该再适用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东方公司在2011、2013、2015、2017年登报公告均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市政公司、滇投公司主张只有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且不能够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才能够进行公告送达,但滇投公司和市政公司有联系地址,且实际正常经营,不适用登报送达。根据本案事实,案涉债权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和东方公司于2005年6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可疑类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所包括的一部分,东方公司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涉债权系其收购的商业性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东方公司就其从工商银行所受让的商业性不良债权,有权以在报纸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并自受让原债权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债权之日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虽然东方公司将案涉不良债权转让给东方柏丰公司进行了处置,但是东方柏丰公司在2009年又将其所受让的原债权转让回东方公司,不良资产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东方公司从国有银行受让的不良债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东方公司在报纸上通过公告形式主张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并无不当。
其次,2005年8月12日报纸公告对东方公司的担保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滇投公司主张2005年8月12日报纸公告的内容金额和本案债权本金金额不一致,不能证明其催收的是本案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担保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2003年12月23日计算,保证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东方公司辩称,2005年8月12日报纸公告的显示担保人为滇投公司的债权金额为48900000元,包括本案132号合同对应的借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另案处理的129号合同对应的890万元,且滇投公司均是两案的担保人,该辩解和129号、132号合同的相关事实吻合,本院予以采信。2005年8月12日报纸公告对于案涉132号借款合同而言,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滇投公司关于本案担保诉讼时效从2003年12月23日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直接送达的文件签收人姓名职务不详、邮寄送达没有签收的回执是否产生直接送达效果的问题
经查,东方柏丰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2011年5月30日,东方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市政公司、滇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送达,并均进行了公证,可以认定东方公司于上述时间将相关催收文书交给了市政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并将催收文书留置在了市政公司。现市政公司主张东方公司送达的人员姓名和职务不详,但其经过公证的送达地址均为市政公司、滇投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债权人到市政公司、滇投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催收,按照常理,市政公司、滇投公司理应知晓其催收行为。因此,东方柏丰公司、东方公司上述送达行为有效。市政公司、滇投公司另主张,东方公司邮寄送达并未提供相关回执,不产生送达的效力,但东方公司就其邮寄送达行为均举示了相关公证书,能够证明其确实向市政公司邮寄过催收文书,产生催收效果。因此,本院对市政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632号
来源:法务之家
多层分包、转包后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劳务受损后应向谁维权?
回执函和回复函
“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昨天晚上20时40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同时配图附上一张公证书以及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朱婷不是近期唯一一个晒出报案回执的公众人物。8月初,因被网帖指称涉及吴亦凡一案,潘玮柏、林俊杰、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何炅等明星艺人一改昔日“律师函警告”的模式,纷纷表示“报警”,何炅还晒出了“报案回执”。
然而明星等公众人物报警真的能自证清白吗?
未必。事实上,案发之前吴亦凡方也曾报警,并表示如涉嫌犯罪会“自己进监狱”,结果一语成谶。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名誉权纠纷属民事案件,一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诽谤罪属刑事自诉类案件,由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
公安等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如果报警被明星等公众人物和粉丝认为是一种“自证清白”的有力方式,继而纷纷效仿,似乎非此不能还一个清白,那宝贵的公共资源是否也有一点轻用乃至浪费之嫌?
公众人物晒的“报警回执”是啥
本届奥运会中国女排失利,网上流言四起,有人称朱婷在训练、商业代言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在朱婷发布的报警回执上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称7月19日至8月2日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不过回执上也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近期,不少公众人物都在网上晒出“报警回执”以证“清白”。吴亦凡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网上出现帖子,称林俊杰、潘玮柏等多位明星牵涉其中。8月1日晚,林俊杰、潘玮柏方分别发布律师声明,表示将维权追责。
相比二人发“律师函”的“常规操作”,8月3日晚井柏然方则表示“决定报警”,并称已于当晚22时41分抵达派出所。8月4日,包贝尔方也表示“于今日做报警处理”,同样选择报警的还有范冰冰。8月4日晚,何炅工作室则晒出“报警回执”,其中有“何炅”名字,原因则是“被诽谤”。
然而,晒出“报警回执”真能证明自己清白吗?
记者从法律从业者处获悉,“报案回执”的标准提法应是“案(事)件接报回执”,就是接到报警的公安部门出具的一张文书,表示“接到了报案”,并没有对这些信息本身有任何结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才会立案,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晒报案回执最多说明陷入舆论漩涡的明星,敢于直面法律的审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能证明其清白。这压根都不算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函警告”为啥不灵了?
过去,明星辟谣的方式一般是采用“工作室说明”,后来升级为“律师声明”,严肃一些还会出具“律师函”,一度被网友称为“律师函警告”。
不过,虽然“律师函”往往会以“以证视听”结尾,但“律师声明”或者“律师函”并不具备判定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是否清白的功能。“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的法律文书。”据一些法律从业者介绍,律师函既不是起诉书,更不是判决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发律师函的目的一般是向接收方传达委托方的态度,让接收方直面纠纷,配合解决问题。”因此,可以把律师函看作具有警示效应的正式告知,“意思差不多就是‘如果再不配合就要被告上法庭’,但法庭怎么判决并不是律师可以左右的。”
此外,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发布的此类信息,一会儿是律师声明,一会儿是律师函,区别何在?据介绍,律师函针对的通常是特定对象,而律师声明则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比如林俊杰、潘玮柏的律师声明就是针对网民,而不是某几个特定的网络用户。
为啥曾经被频繁用来“以证视听”的律师函,如今在网友心中却“不灵”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一方面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清楚律师函只是公众人物一方的说法而不是最后的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公众人物过于频繁使用律师函,甚至屡次“翻车”,导致这一法律文书公信力的下降。例如吴亦凡在被刑事拘留之前,也曾发“律师声明”称“启动法律追责程序”,甚至有明星艺人遇到批评就采用“律师函警告”,导致律师声明、律师函的公信力下降。
针对吴亦凡曾晒出的“无章声明”,一些律师明确表示,读完该声明,应该是其工作室所发:“律师函和律师声明都需要有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出具函件的律师本人签字或签章才正规。”
今后证明清白得靠警察?
遭遇诽谤后报警有用吗?当然有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去年杭州吴女士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发到网上,造谣其私生活混乱一案,她报警后,警方最初就是对造谣的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事后吴女士采取刑事自诉,进一步追责两名造谣者。今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朱婷晒出的报案回执上,有这样一句话:“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于诽谤罪的规定,该罪一般属于“起诉的才处理”。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意味着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类,就像杭州的吴女士一样,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因此,相比明星艺人们扎堆到派出所报警,朱婷的做法堪称“教科书级”:公证取证;报警被告知“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后,就是“下一站法院”。
相比现实中的诽谤对象,一般人很难锁定网上造谣者的真实身份。因此井柏然方称,“由于无法确认造谣者的个人信息,律师表明无法在第一时间完成取证”,因此决定报警。
但事实上,《刑法》对此已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信息,2019年就有34位明星起诉过网友侵害名誉权,怎么会无法确认造谣者信息就不能取证呢?
不要滥用“报警”权利
不过,诽谤罪同样有公诉模式——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多名明星艺人被称涉及吴亦凡一案,如果幕后都是同样的人发布的信息,或许可以联合向公安部门报警。
“报警当然是包括明星艺人在内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司法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使用应更加谨慎。”对于明星报警维权,各方面看法并不相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滥用报警维权方式,认为名誉权受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构成诽谤罪可以刑事自诉。“相比在微博上发一则声明就是‘占用公共资源’,报警恐怕更是占用公共资源了。”
栏目主编:施晨露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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