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A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额度为50万元。2013年因经营失败急需资金,A某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后找人采用先归还、后套取的方式“养卡”,2015年初开始逾期不还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2015年至2022年,发卡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对其催收,未果后于2023年2月报案。
经查,至2022年12月,A某尚欠透支本息共计200余万元,其中本金49万余元。2023年2月,经电话联系后,A某告知民警所住地址。当日民警将A某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A某到案后已还款50万元(即包含全部本金已还清,且包含少部分利息)并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建议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A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A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A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根据A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判决A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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