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相识多年,从学生时代到毕业工作,也算是青梅竹马。
在两家父母的极力撮合下,我们领证了。
本以为知根知底,两家父母也是多年好友,婚姻生活即使不像我想的恩爱和谐,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哪知婚后朝夕相处,矛盾逐渐显露,两人的观念相差太多,生活习惯无法磨合,遂决定离婚。
婚后双方父母为我们购置一处房产作为婚房,想知道离婚时,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房产的分割根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否明确有所不同。
首先看当事人对出资的性质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依照约定。
如果约定该出资是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那么出资就按照约定属于借款。
如果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但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则该出资属于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也属于子女一方所有,此时子女夫妻双方对房产实际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离婚时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当事人对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是家理律所婚姻律师易轶,你身边的律师朋友,如果大家有婚姻家事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找我来沟通,我们在北京、深圳、上海都有律所,希望能帮助大家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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